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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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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3月31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投资人的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未满一年;(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3)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在建仓期。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2017年净值增长率按当年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正式成立,是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上海,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公司秉承以"追求卓越"为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以"汇聚财智,共享成长"为使命,坚持"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通过服务客户、成就员工、回报股东、反哺社会,实现多方共赢。公司坚持有目标,有追求,努力保持综合实力居行业前列,让客户信赖、股东满意、员工自豪,力争成为拥有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服务品质、一流经营业绩和一流品牌声誉的金融企业。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有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此处的任职日期、离职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未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未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不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投资组合与公司资产之间严格分开、公平对待,基金管理小组保持独立运作,并通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精心管理和健全内控体系,有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制定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制度规范了公司各部门相关岗位职责,适用的范围涵盖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各类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和交易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业务环节,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严禁利益输送,保证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公司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机制,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创建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二)公司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三)公司健全投资授权机制,明确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其他人员不得对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四)公司建立适用全公司的证券备选池和交易对手库,明确证券备选池和交易对手库的建立和维护程序,并根据不同投资组合各自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相应的证券备选池和交易对手库,基金经理在此基础上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五)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机制,不同基金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六)公司严格贯彻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七)公司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原则上严格禁止同一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八)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九)公司相关部门定期对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的收益率差异、不同时间窗下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价差等进行分析,并评估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各环节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基金和投资组合,切实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组合间同向交易价差分析

根据证监会公平交易指导意见,我们计算了公司旗下基金、组合同日同向交易纪录配对。通过对这些配对的交易价差分析,我们发现有效配对溢价率均值大部分在1%数量级及以下,且大部分溢价率均值通过95%置信度下等于0的t检验。

(二)扩展时间窗口下的价差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选取T=3和T=5作为扩展时间窗口,将基金或组合交易情况分别在这两个时间窗口内作平均,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基金或组合间在扩展时间窗口中的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对于有足够多观测样本的基金配对(样本数=30),溢价率均值大部分在1%数量级及以下。

(三)基金或组合间模拟溢价金额分析

对于不能通过溢价率均值为零的t检验的基金组合配对、对于在时间窗口中溢价率均值过大的基金组合配对,已要求基金经理对价差作出了解释,根据基金经理解释公司旗下基金或组合间没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公司旗下各基金不存在因非公平交易等导致的利益输送行为,公平交易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良好。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未发生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受益于三四线城市棚改货币化政策推动的地产繁荣,以及海外经济复苏对国内出口的拉动,2017年经济增速相比去年小幅回升,全年GDP增速6.9%。2017年年初,央行两次上调MLF和逆回购利率并开始缩表,经济金融数据超预期,债市延续2016年末的下跌行情,10年国债利率由3.0%左右上行至3.4%以上。2017年3-5月,银行体系针对同业和理财业务进行去通道、去杠杆,债市收益率迅速上行,短端利率上行幅度更大,收益率曲线趋于平缓。从2017年6月开始,去杠杆力度开始趋缓,银行的"缩表"压力开始下降,资金利率开始趋缓,央行也开始向市场投放新增货币,债市开始反弹。2017年10-11月,市场对基本面企稳和政策趋严的担忧以及海外债市的调整,引发债市再次下跌。10年期国债利率一度突破4%,创3年以来历史新高。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健的投资策略,重点防范信用风险。

本基金成立以来,谨慎使用杠杆,主要投资于中高评级信用债,以获取稳定的票息收入。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6元;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6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02%。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国内方面,2018年经济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具体来看:1、消费方面,由于2017年消费贷明显走高,这意味着居民加杠杆程度明显,然而居民收入并未相应大幅增加,因此居民消费存在透支的情况,推测2018年居民消费持续性不足,面临下滑的可能性;2、房地产投资方面,由于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态度明显,房地产销售及房价较为低迷,预计后续也将逐步传导并影响到房地产投资;3、基建投资方面,受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受限、财政收入下滑、地方政府考核机制调整等因素的影响,2018年基建投资预计也可能进一步下滑。总体而言,由于政府对经济增速的容忍度明显提高,市场利率相对偏高,2018年经济存在一定的下行压力。

国际方面,2018年海外经济估计将持续复苏,目前市场对前景预期较好,因此缩表和加息预计会持续推进;对我国来讲,一方面人民币可能贬值,刺激出口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资本外流,所以我国央行可能也会继续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价格以对冲人民币贬值和资本外流的压力。考虑到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已经较高了,故即使央行加息短期内应该也不会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

固定收益市场方面,我们认为,目前由于票息相对较高,债券配置盘或存在一定价值,趋势性机会还需要等待,短期交易性机会可保持关注。进入2018年以来,货币政策相对中性,市场流动性有所改善,海外及国内加息等预期也在前期的市场表现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反映,预计后续落地时带来的影响可控。2018年初监管政策逐步落地,接下来需密切关注金融监管的动向,我们认为可以在合适的时点适度拉长久期,同时我们认为可转债拥有"进可攻、退可守"的特性,未来可以保持更多的关注。

权益市场方面,2018年将面临比2017年更复杂、更不明朗的市场状况,大盘价值与中小创代表的成长可能呈现跷跷板效应,消费、金融、周期等板块可能随宏观、货币状况和商品价格的变动而起伏,呈现出一些结构性的投资机会。应当警惕的主要风险是金融去杠杆深化导致的风险释放,以及龙头股抱团带来的市场交易层面的风险。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并制定估值委员会制度。

估值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运营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运营部副总经理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会计核算经验、行业分析经验、金融工具应用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且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如果认为某证券有更能准确反应其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可以向估值委员会申请对其进行专项评估。新的证券价格需经估值委员会和托管行同意后才能采纳,否则不改变用来进行证券估值的初始价格。

估值委员会职责:根据相关估值原则研究相关估值政策和估值模型,拟定公司的估值政策、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确保公司各基金产品净值计算的公允性,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2017年),本托管人在《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2017年),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2017年),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66元,基金份额总额509,999,000.00份。(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未满一年,无上年度末可比数据。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8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未满一年,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8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未满一年,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943号文《关于准予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首次设立募集资金为509,999,0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0.00元,合计为509,999,000.00元,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折合基金份额为509,999,000.00份,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验字(2017)01011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报告报表附注所列编制基础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除与权证投资有关的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与权证投资有关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基金持有的各类应收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与应收款项。

(2)金融负债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持有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除与权证投资有关的金融负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负债列示;与权证投资有关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负债列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1)股票投资

股票投资成本按交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入账,应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股票持有期间获得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于除权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后的,在除权日按所配的股数确认未流通部分的股票投资,与已流通部分分别核算。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按照权证的有关原则进行核算。

本基金持有股票期间上市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于除权除息日,按应收取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股利收益)。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卖出股票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成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于交易日按债券的公允价值(不含应收利息)入账,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应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认应归属于债券部分的成本。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卖出债券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成本。

(3)基金投资

本科目按基金的种类,分别"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买入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在申购日按申购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交易日(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日为申购成功的确认日)按基金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

本基金申购ETF时,在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或债券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股票投资(成本)"或"债券投资(成本)",贷记或借记"股票投资(估值增值)"或"债券投资(估值增值)",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股票或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

持有基金期间分派的红利,按照基金管理人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或每万份收益确认红利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于份额确认日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金额计入基金投资成本。

卖出基金,在交易日(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日为赎回成功的确认日)确认基金投资收益(损失)。

本基金赎回ETF时,在赎回确认日,按股票或债券的公允价值,借记"股票投资(成本)"或"债券投资(成本)",按应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基金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付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

卖出基金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本科目核算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根据返售协议买入证券等金融资产,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于返售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返售前,按实际利率逐日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本基金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交易日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于回购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与其分类相关联。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目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和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消。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本基金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2)本基金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债券投资收益于卖出债券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6)衍生工具投资收益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总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8)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基金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①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②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③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④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5]107号文《关于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2008年4月24日起由3%。调整为1%。"、财政部"证券交易印花税2008年9月19日起单边征收"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所得税:

①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③按照财税[2015]101号文规定,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⑤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①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②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印花税

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基金卖出证券(股票)按0.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基金买入证券(股票)不再征收印花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纳税义务按上述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4.7 关联方关系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2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产生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本报告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2日正式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本报告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2日正式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2日正式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交易。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无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318,846,0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投资。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得投资国债期货。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不得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12.2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投资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不得参与股票投资。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9.4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2日生效。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报告期内,根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宋啸啸先生新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报告期内,根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何仁科先生离任公司副总经理;

3、本报告期内,根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范海蓉女士新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报告期内,根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来富先生新任公司副总经理;

5、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无涉及对公司运营管理及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改变投资策略。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应支付给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报酬为30,000.00元人民币。本基金本报告期内选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任何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公司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我司根据上述标准,选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作为租用交易单元的对象,并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公司的投资和研究部门定期对所证券公司的服务进行综合评比,评比内容包括:提供宏观、行业、策略、专题、公司等研究报告的质量和数量;组织相关研讨会议的数量和质量;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的质量和数量;主动进行上门路演和反路演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及时性及提供研究服务主动性和质量等情况。最终公司统一依据评比结果确定交易单元交易的具体情况。

3、本基金本报告期内租用交易单元无变更情况。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