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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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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3月31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0月17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投资人的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0月17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0月17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五年。2016年净值增长率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当年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0月17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正式成立,是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上海,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公司秉承以"追求卓越"为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以"汇聚财智,共享成长"为使命,坚持"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通过服务客户、成就员工、回报股东、反哺社会,实现多方共赢 。公司坚持有目标,有追求,努力保持综合实力居行业前列,让客户信赖、股东满意、员工自豪,力争成为拥有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服务品质、一流经营业绩和一流品牌声誉的金融企业。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有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此处的任职日期、离职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未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未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不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投资组合与公司资产之间严格分开、公平对待,基金管理小组保持独立运作,并通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精心管理和健全内控体系,有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制定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制度规范了公司各部门相关岗位职责,适用的范围涵盖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各类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和交易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业务环节,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严禁利益输送,保证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公司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机制,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创建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二)公司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三)公司健全投资授权机制,明确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其他人员不得对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四)公司建立适用全公司的证券备选池和交易对手库,明确证券备选池和交易对手库的建立和维护程序,并根据不同投资组合各自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相应的证券备选池和交易对手库,基金经理在此基础上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五)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机制,不同基金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六)公司严格贯彻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七)公司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原则上严格禁止同一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八)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九)公司相关部门定期对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的收益率差异、不同时间窗下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价差等进行分析,并评估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各环节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基金和投资组合,切实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组合间同向交易价差分析

根据证监会公平交易指导意见,我们计算了公司旗下基金、组合同日同向交易纪录配对。通过对这些配对的交易价差分析,我们发现有效配对溢价率均值大部分在1%数量级及以下,且大部分溢价率均值通过95%置信度下等于0的t检验。

(二)扩展时间窗口下的价差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选取T=3和T=5作为扩展时间窗口,将基金或组合交易情况分别在这两个时间窗口内作平均,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基金或组合间在扩展时间窗口中的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对于有足够多观测样本的基金配对(样本数=30),溢价率均值大部分在1%数量级及以下。

(三)基金或组合间模拟溢价金额分析

对于不能通过溢价率均值为零的t检验的基金组合配对、对于在时间窗口中溢价率均值过大的基金组合配对,已要求基金经理对价差作出了解释,根据基金经理解释公司旗下基金或组合间没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公司旗下各基金不存在因非公平交易等导致的利益输送行为,公平交易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良好。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未发生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受益于三四线城市棚改货币化政策推动的地产繁荣,以及海外经济复苏对国内出口的拉动,2017年经济增速相比去年小幅回升,全年GDP增速6.9%。2017年年初,央行两次上调MLF和逆回购利率并开始缩表,经济金融数据超预期,债市延续2016年末的下跌行情,10年国债利率由3.0%左右上行至3.4%以上。2017年3-5月,银行体系针对同业和理财业务进行去通道、去杠杆,债市收益率迅速上行,短端利率上行幅度更大,收益率曲线趋于平缓。从2017年6月开始,去杠杆力度开始趋缓,银行的"缩表"压力开始下降,资金利率开始趋缓,央行也开始向市场投放新增货币,债市开始反弹。2017年10-11月,市场对基本面企稳和政策趋严的担忧以及海外债市的调整,引发债市再次下跌。10年期国债利率一度突破4%,创3年以来历史新高。本基金在投资上采取较为稳健的投资策略,以获取稳定票息收入为主要目的,注重防范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2017年缩短了组合久期,在个券选择上以高等级短久期债券为主,辅以长久期利率债的波段操作,力图规避经济下行过程中的企业信用风险;同时在股票投资上投资于基本面较好的品种,适当参与转债的投资。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2元;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9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2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国内方面,2018年经济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具体来看:1、消费方面,由于2017年消费贷明显走高,这意味着居民加杠杆程度明显,然而居民收入并未相应大幅增加,因此居民消费存在透支的情况,推测2018年居民消费持续性不足,面临下滑的可能性;2、房地产投资方面,由于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态度明显,房地产销售及房价较为低迷,预计后续也将逐步传导并影响到房地产投资;3、基建投资方面,受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受限、财政收入下滑、地方政府考核机制调整等因素的影响,2018年基建投资预计也可能进一步下滑。总体而言,由于政府对经济增速的容忍度明显提高,市场利率相对偏高,2018年经济存在一定的下行压力。

国际方面,2018年海外经济估计将持续复苏,目前市场对前景预期较好,因此缩表和加息预计会持续推进;对我国来讲,一方面人民币可能贬值,刺激出口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资本外流,所以我国央行可能也会继续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价格以对冲人民币贬值和资本外流的压力。考虑到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已经较高了,故即使央行加息短期内应该也不会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

固定收益市场方面,我们认为,目前由于票息相对较高,债券配置盘或存在一定价值,趋势性机会还需要等待,短期交易性机会可保持关注。进入2018年以来,货币政策相对中性,市场流动性有所改善,海外及国内加息等预期也在前期的市场表现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反映,预计后续落地时带来的影响可控。2018年初监管政策逐步落地,接下来需密切关注金融监管的动向,我们认为可以在合适的时点适度拉长久期,同时我们认为可转债拥有"进可攻、退可守"的特性,未来可以保持更多的关注。

权益市场方面,2018年将面临比2017年更复杂、更不明朗的市场状况,大盘价值与中小创代表的成长可能呈现跷跷板效应,消费、金融、周期等板块可能随宏观、货币状况和商品价格的变动而起伏,呈现出一些结构性的投资机会。应当警惕的主要风险是金融去杠杆深化导致的风险释放,以及龙头股抱团带来的市场交易层面的风险。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并制定估值委员会制度。

估值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运营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运营部副总经理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会计核算经验、行业分析经验、金融工具应用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且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如果认为某证券有更能准确反应其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可以向估值委员会申请对其进行专项评估。新的证券价格需经估值委员会和托管行同意后才能采纳,否则不改变用来进行证券估值的初始价格。

估值委员会职责:根据相关估值原则研究相关估值政策和估值模型,拟定公司的估值政策、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确保公司各基金产品净值计算的公允性,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7年度,基金托管人在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7年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2017年度,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2元,基金份额总额200,541,265.37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378号文《关于准予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首次设立募集资金为1,500,844,808.33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67,599.57元,合计为1,500,912,407.90元,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折合基金份额为1,500,912,407.90份,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验字(2016)01012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报告报表附注所列编制基础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7.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5]107号文《关于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2008年4月24日起由3%。调整为1%。"、财政部"证券交易印花税2008年9月19日起单边征收"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所得税:

①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③按照财税[2015]101号文规定,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⑤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①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②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印花税

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基金卖出证券(股票)按0.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基金买入证券(股票)不再征收印花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纳税义务按上述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4.7 关联方关系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4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因作为证券公司子公司尚未获得在上海交易所租用其他券商交易单元的资格;本公司已在深圳交易所获得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资格,并已按公司相关制度与流程开展交易单元租用事宜。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报酬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14,956,369.6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169,489,0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于2016年12月31日,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9,618,402.58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312,099,766.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于港股。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买入包括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2)本项"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2)本项"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买入包括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2)"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着审慎性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适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7日生效。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报告期内,根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宋啸啸先生新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报告期内,根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何仁科先生离任公司副总经理;

3、本报告期内,根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范海蓉女士新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报告期内,根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来富先生新任公司副总经理;

5、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无涉及对公司运营管理及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改变投资策略。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应支付给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报酬为60,000.00元人民币。本基金本报告期内选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任何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公司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我司根据上述标准,选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作为租用交易单元的对象,并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公司的投资和研究部门定期对所证券公司的服务进行综合评比,评比内容包括:提供宏观、行业、策略、专题、公司等研究报告的质量和数量;组织相关研讨会议的数量和质量;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的质量和数量;主动进行上门路演和反路演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及时性及提供研究服务主动性和质量等情况。最终公司统一依据评比结果确定交易单元交易的具体情况。

3、本基金本报告期内租用的券商交易单元未发生变更。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