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8-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网络 公告编号:2018-32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3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27)。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祝丽玮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4月2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日15:00至2018年4月2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五号区公司二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2,682,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2,173,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09,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议案1.00 关于出售永旭良辰部分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7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91%;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提名陈建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64,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672%;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黄丽娟律师、詹勋礼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