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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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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完善金融审判体系

2018-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刘伯一
  刘春彦

□刘春彦 刘伯一

■金融法治环境的营造,不仅需要有金融立法上的制度完备、金融监管的依法行政,更离不开金融司法审判的引领和规制。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将对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发挥巨大作用。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金融刑事犯罪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具有高度专业化、日益复杂化的特点,迫切需要实现专业性、集约化案件审理机制。上海的金融司法审判实践已经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是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金融法治在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金融法治环境的营造,不仅需要有金融立法上的制度完备、金融监管的依法行政,更离不开金融司法审判的引领和规制。

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将对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发挥巨大作用,能够优化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合法的金融创新,依法保护合法金融债权,迅速有效地化解金融纠纷,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惩治各类金融犯罪,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金融刑事犯罪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具有高度专业化、日益复杂化的特点,迫切需要实现专业性、集约化案件审理机制。上海的金融司法审判实践已经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是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自2008年以来,上海的金融专项审判机制正式开始运转,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了专业的金融审判庭,对金融商事案件进行统一的管辖,对审判法官及其他人员进行了优化配置,并通过司法改革及“员额制”实施充分发挥金融法院法官的作用。

自2009年起上海法院建立金融审判“白皮书”制度和“十大金融商事案件”评审活动,依托“十大金融商事案件”评选,通过详实的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向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主体通报年度金融审判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和司法建议,提醒社会公众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倡导金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上海市检察机关也采取发布《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以及评选年度“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推动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推动金融法治建设,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上海金融法院,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金融司法审判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动,有利于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护航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已历经近十年,在上海设立的金融监管机关和金融基础要素市场已经基本齐全。

目前在上海设立的金融监管机关及相应其他机关包括: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银行业调解中心等。在上海设立的金融基础要素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家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上海业务总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

二是上海金融服务业的跨境交易越来越多。建立金融法院有利于提升中国金融要素市场的影响力,有利于促进跨境交易,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利于提升中国国际金融交易规则话语权,有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的法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向国际社会弘扬我国金融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

2014年11月“沪港通”正式开通。据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正在探讨“沪伦通”。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在“沪港通”、“沪伦通”、CDR机制下,跨境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跨境金融纠纷很可能在上海提起诉讼,或者在上海申请执行仲裁。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于上述纠纷的化解,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2018年3月26日,我国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合约原油期货已经正式挂牌交易。原油期货是我国首个向境外投资者全面开放的期货品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模式参与交易,同时也接受外币冲抵保证金。首日交易参与集合竞价的就有托克(新加坡)有限公司、嘉能可(新加坡)有限公司、复瑞渤商贸(新加坡)有限公司等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随着原油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将使上海国际能源中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交割库成为可能。如果国际投资者在期货交割过程中面临违约,这些投资者很可能根据我国现行的期货立法及司法解释将负有交割进行监管义务(这项义务是否合适另行研究)的交易所诉至上海的法院。

三是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2018年3月,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应勇主持召开金融工作调研座谈会,研究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勇指出,金融是上海城市的核心功能,金融中心建设是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核心。构筑上海发展的战略优势,打响上海“四个品牌”,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要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不断把金融中心建设向纵深推进;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同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到2020年把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迈入全球金融中心前列。

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往来,都要与金融业发生关系。金融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新类型金融纠纷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涉及刑民交织的金融纠纷案件增多、金融案件专业性越来越强,比如新型的储蓄案件、互联网金融案件、商业保理案件、P2P案件等等。

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及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为例,这些典型案例的特点在于:一是案件比较新,国内其他地区法院没有审理过,即使是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上海法院也是挑战;二是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传统的商事法律已经无法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三是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对其他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7.84万件,审结314.79万件,其中,一审金融案件共审结47.8万件,较之前都有明显上升。各种金融商事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的大量出现,意味着金融服务业和违法犯罪分子忘记了“金融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初心。金融案件的负外部性、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系统性需要金融司法的介入。

提高司法能动性

金融市场的创新,推动了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伪金融创新,如e租宝、无金融牌照非法经营业务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也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立法滞后,是上述违法行为出现的重要原因。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混业趋势加强,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于金融市场和产品的发展,这使得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提升承担了实际上创制法律规则和审判标准的任务。虽然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何运用金融商业习惯?这就需要发挥金融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上海的金融基础要素市场众多,其交易规则一方面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另一方面更多的是来自各交易所自行制定的金融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受到交易所自身法律定位的制约,需要通过个案的司法审判予以确认,因此必须发挥司法能动性。

未来可能采取的模式

已有的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模式,尤其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合一”的审判机制,可以为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提供参考。

“三合一”审判机制始自于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展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上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于2014年12月28日揭牌成立,自2015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的试点工作基础上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旨在从多个方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判机制。所谓“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法院或者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实践证明,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有利于建设专门审判队伍,提高审判队伍素质;有利于提高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全方位救济。

(刘春彦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刘伯一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