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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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2018-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8-026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7月17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一年或至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同一个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止。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银行审批情况协商签订担保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20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26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为以下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

1、河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王”)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河南海王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安徽海王国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王国安”)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埋塘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安徽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银河”)向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广东海王龙康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龙康”)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海王龙康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湖北海王朋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朋泰”)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77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河南海王百悦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百悦”)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海王百悦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器械”)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河南器械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河南器械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德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海王德明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3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仁和”)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聚赢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赢器械”)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近期担保实施情况

(一)为河南海王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河南海王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授信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各项费用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税费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等、评估费、拍卖费等。

4、保证期间:

自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为河南海王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河南海王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授信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为安徽海王国安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埋塘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安徽海王国安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埋塘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埋塘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埋塘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四)公司为安徽银河向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安徽银河向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仓储费、保管费等。

4、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为海王龙康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海王龙康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利息损失、罚息、复利、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六)公司为海王龙康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海王龙康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

自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每一 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意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

(七)公司为海王朋泰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海王朋泰向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77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7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4、保证期间: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八)公司为海王百悦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海王百悦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4、保证期间:两年。

(九)公司为海王百悦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海王百悦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两年。

(十)公司为河南器械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器械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各项费用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税费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等、评估费、拍卖费等。

4、保证期间:

自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十一)公司为河南器械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器械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两年。

(十二)公司为河南器械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器械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债权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十三)公司为海王德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海王德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4、保证期间:两年。

(十四)公司为海王德明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海王德明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3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3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各单笔债务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十五)为周口仁和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周口仁和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授信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

自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十六)为聚赢器械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聚赢器械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授信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15.92亿元(全部为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09%,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8-027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集团”)通知获悉:海王集团因业务需要,于2018年4月9日办理了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解押及再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 解除质押情况

海王集团原于2016年12月9日质押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63,625,0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40%)于2018年4月9日解除质押。

二、 质押情况

上述质押已于2018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三、截止目前海王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2018年4月9日,海王集团共持有本公司1,216,445,128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5.96%,其中1,214,318,878股存在质押,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5.88%。

四、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