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18-19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3月23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并将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4月3日。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