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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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亿利洁能 股票代码:600277 公告编码:2018-024

债券代码:122143 债券简称:12亿利01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0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4月23日

由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于2015年12月14日由“内蒙古亿利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4月23日发行的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亿利01

3、债券代码:122143

4、发行主体: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8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7.30%,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的前5年(2012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票面利率为7.3%,2017年3月9日本公司发布《亿利洁能关于“12亿利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2017-01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为7.30%,并在本期债券的后3年(2017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固定不变。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2年4月23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23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4月2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咨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30%,每手“12亿利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人民币7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8.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5.70元。

三、 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 2018年4月20日

2、付息日:2018年4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亿利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亿利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4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亿利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亿利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亿利生态广场一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尹成国

联系人:潘美兰

联系电话:010-56632450

邮政编码:100026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郝乌兰

联系电话:010-66239358

邮政编码:100033

3.登记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4日

附表:“12亿利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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