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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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8-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5 证券简称:登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1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4月13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签发的4份《民事判决书》[编号分别为(2017)粤01民初204号、(2017)粤01民初211号、(2017)粤01民初212号、(2017)粤01民初213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通知,获知赵文杰、蔡金芳、姚琦斐、姚立忠4名投资者诉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赵文杰、蔡金芳、姚琦斐、姚立忠4名自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泮,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良、李伟良,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杰,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根据被告一所披露的IPO申请文件、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等文件及其他文件和相关信息,判断买入了公司股票,后来被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处罚;被告二是被告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的保荐机构。原告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4名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44.17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公司已于2017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该诉讼事项。

二、判决情况

广州中院于2018年4月13日签发4份判决书,判决如下:

分别驳回4名原告赵文杰、蔡金芳、姚琦斐、姚立忠的诉讼请求。

4个案件受理费13717.1元、10300元、16500元、8800元,分别由4名原告赵文杰、蔡金芳、姚琦斐、姚立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4份民事判决书[编号分别为(2017)粤01民初204号、(2017)粤01民初211号、(2017)粤01民初212号、(2017)粤01民初213号]

特此公告!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