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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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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A股) 公告编号:临2018-015

证券代码:1766(H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H股)

债券代码:122251 债券简称:13南车01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南车01公司债券的

付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1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4月1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4月23日

●摘牌日:2018年4月23日

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发行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3日(因遇4月22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南车01(122251)

3.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5号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按照《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0%。每手“13中车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47.0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1,000元。本期债券共派发利息为70,5000,000.00元(含税),派发本金总额为1,500,000,000.00元。

三、本次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付息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18日

2.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4月19日

3.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4月23日。

4. 摘牌日:2018年4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4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南车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13南车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南车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10-6398473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邮政编码:100036。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

联系人:胡朝丽

联系方式:010-51862189

传真:010-63984739

2.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祁秦、傅国耕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4月16 日

附件一:“13南车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A股) 公告编号:临2018-016

证券代码:1766(H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H股)

债券代码:122252 债券简称:13南车02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南车02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0日

●债权付息日:2018年4月23日

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发行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3日(因遇4月22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南车02(122252)

3.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5号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每手“13南车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0日

2. 本次付息日:2018年4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南车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13南车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南车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10-6398473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邮政编码:100036。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

联系人:胡朝丽

联系方式:010-51862189

传真:010-63984739

2.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祁秦、傅国耕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6日

附件一:“13南车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1766(A股)证券简称:中国中车(A股)公告编号:2018-017

证券代码:1766(H股)证券简称:中国中车(H股)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3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九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31日

至2018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之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本次大会的第8-1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4、5、6项议案均需要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回复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表)应于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或该日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执以专人传递、邮寄或者传真的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东回执见附件2)

(二)出席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异地股东(北京地区以外的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4 小时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登记时间: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13:30-14: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九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36

联系电话:010-51862188

传真:010-63984785

(二)本次股东大会预计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1: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8年5月31日召开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代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附注:

1、请委托人在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本公司公告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的本次会议通知。

2、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 “反对”或“弃权”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做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委托人在本授权书另有指示,否则除本次会议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委托人的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交本次会议的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3、A股股东最迟需于本次会议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或其他授权文件送达至本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中国中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6),方为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5、委托期限:至本次会议结束。

附件2:回执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注: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