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29版)

2018-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Glorious Moonlight(光辉月光有限公司)、Summer Bloom(萨摩布鲁姆投资 (I) )、WXAT BVI(药明康德维京)、ABG-WX Holding (HK)(汇桥-无锡控股(香港)有限)、嘉世康恒、HCFII WX (HK)(HCFII无锡(香港)控股)、上海金药和平安置业作为公司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现就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自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作出以下承诺。其中,实际控制人还将促使G&C VI(群云 VI)、G&C IV Hong Kong(群云 IV 香港)、G&C V(群云 V)、嘉兴宇祥、G&C VII(群云 VII)、上海厚燊、嘉兴宇民、嘉兴厚毅、嘉兴厚毓、嘉兴厚咨、嘉兴厚锦、上海厚雍、上海厚溱、上海厚辕、上海厚玥、上海厚尧、上海厚嵩、上海厚菱(以下合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 Fertile Harvest(沃茂投资有限公司)、Eastern Star(东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L&C 投资有限(以下合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履行以下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与各方协商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配合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若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由公司回购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促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2)如果公司股价自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高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促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实际控制人承诺促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和的30%,但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0%。如果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在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选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A股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会被摊薄。

公司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承诺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是小分子化学药的发现、研发及生产的全方位、一体化平台服务,以全产业链平台的形式面向全球制药企业提供各类新药的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此外,公司还在境外提供医疗器械检测及境外精准医疗研发生产服务。公司拟充分利用现有业务的技术储备、项目经验和管理团队等资源,通过投资多个境内外募投项目以提升产能及拓展主营业务服务范围,以全面拓展境内、境外研发及生产服务能力与技术,实现业务战略发展规划的推进。同时,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组建专业化的研发、生产和管理人才梯队,公司也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前,将立足于现有的业务,提升市场占有率,保持经营规模稳定增长,实现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意向书陈述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或通过本人支配的实体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通过本人支配的实体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事宜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决议中投赞成票。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履行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作出以下承诺:

“1、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G&C VI(群云 VI)、G&C IV Hong Kong(群云 IV 香港)、G&C V(群云 V)、嘉兴宇祥、G&C VII(群云 VII)、上海厚燊、嘉兴宇民、嘉兴厚毅、嘉兴厚毓、嘉兴厚咨、嘉兴厚锦、上海厚雍、上海厚溱、上海厚辕、上海厚玥、上海厚尧、上海厚嵩、上海厚菱、Fertile Harvest(沃茂投资有限公司)、Eastern Star(东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L&C投资有限、上海瀛翊、Glorious Moonlight(光辉月光有限公司)、Summer Bloom(萨摩布鲁姆投资 (I) )、WXAT BVI(药明康德维京)、ABG-WX Holding (HK)(汇桥-无锡控股(香港)有限)、嘉世康恒、HCFII WX (HK)(HCFII无锡(香港)控股)、上海金药、Pearl WX HK(明珠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国寿成达、泰康集团、Yunfeng II(云峰II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杰寰、Brilliant Rich(辉煌全球)、LCH投资有限、平安置业、唐山京冀、云锋衡远、宁波沄泷、宁波弘祺特此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及司法机关的判决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七、中介机构的重要承诺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承诺:

“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发行人2017年度、2016年及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方达承诺:

“承诺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事务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与发行人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2017年3月公司股改至今,公司执行的《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二)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公司执行的《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弥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用于合资企业增加资本。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资各方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三)报告期初至2016年2月,公司执行的《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在提供公司依据法律应缴纳的税务及分配予各项必要基金后,公司的一切剩余盈利应分配予投资者。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17年6月19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拟定如下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根据发行人拟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的顺序为: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任意公积金;

(3)向股东分配利润。

2、根据发行人拟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根据发行人拟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根据发行人拟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调整程序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提请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

(一)医药研发服务行业的增长趋势减缓的风险

近几年,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壮大主要依赖于制药公司不断增长的医药研发服务业务的需求。未来如果发生经济周期下行或行业政策变动等重大环境变化,一方面可能导致公司新增业务收入及新客户数量增速放缓或减少;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现有下游制药公司或科研单位因失去专利排他性、竞争压力增加、产品需求下降等原因损失销售收入,或由于产品更新换代能力不足、产业兼并整合以及预算调整等原因减少对研发服务的需求,从而间接影响其研发费用支出比例及支付时间。上述新、老客户的研发需求放缓或减少,下游客户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的医药研发服务收入,从而对发行人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医药研发服务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全球制药研发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行人在特定的服务领域面临的竞争对手主要包括各类专业CRO/CMO/CDMO机构或大型药企自身的研发部门,其中多数为国际化大型药企或研发机构,这些企业或机构相比发行人具备更强的财力、技术能力、客户覆盖度。除了上述成熟的竞争对手以外,发行人还面临来自市场新入者的竞争,他们或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实力,或拥有更有效的商业渠道,或在细分领域拥有更强的研究实力。发行人如不能继续强化自身综合研发技术优势及各项商业竞争优势,或将面临医药市场竞争加剧、自身竞争优势弱化导致的相关风险。

(三)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医药研发服务行业是一个受监管程度较高的行业,其监管部门包括发行人业务开展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该等监管部门一般通过制订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医药研发服务行业实施监管。境外发达国家医药研发服务行业的产业政策、行业法规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在中国,国家食药监局等主管机构亦不断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制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相关法规。若发行人不能及时调整自身经营战略来应对相关国家或地区医药研发服务行业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法规的变化,将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

(四)长周期合同的执行风险

由于医药研发具有长周期、高风险、高投入等显著特点,在较长的新药研发过程中,存在由于药物研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临床研究失败、客户研究方向改变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发行人签署的服务合同存在较预期提前终止或延期支付的风险。尽管发行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研究阶段收取相应研发服务或生产业务费用,但合同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支付仍会对公司未来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或面临因此导致纠纷或诉讼的风险。

(五)境外经营风险

发行人于境外新设或收购了多家企业以推进其境外业务的发展,多年来已积累了丰富的境外经营经验。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大。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和设立机构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且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客户以及技术服务提供商以保证日常业务经营的有序进行。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例如境外业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际关系紧张、战争、贸易制裁等无法预知的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境外经营状况受到影响,将可能给公司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六)无形资产及商誉计提减值的风险

2017年末、2016年末和2015年末,发行人的商誉账面价值分别为95,803.79万元、32,628.62万元和30,816.01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2,605.14万元、31,216.90万元和25,612.22万元。发行人的商誉及无形资产中的客户关系、商标使用权及专利主要形成自历年来对外股权收购。如果被收购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及无形资产减值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当期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七)安全生产、环保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医药研发行业,或涉及多种化学品的研发及生产、固体废物及生物废弃物的合理处置;发行人下属合全药业的主营业务属于医药制造行业,根据环保部相关规定,属于重污染行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着“三废”排放与综合治理合规要求。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管,故安全生产、环保相关制度的健全对公司日常业务运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尽管公司针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并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了安全事故的防范,但公司的日常经营仍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将可能被安监、环保等部门施以处罚,并被要求整改,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潜在不利影响。同时,为适应不断提高的安全生产及环保要求,公司亦将面临合规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形,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

(八)业务合规风险

公司一贯重视合规经营,已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公司业务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未发现业务人员存在违规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由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涉及的动物实验、遗传样本收集、进出口等业务活动,亦受到相关政府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督。

尽管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完善的内控体系及业务合规审批制度并制定了标准操作流程以确保日常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营,但由于发行人控股子企业数量较多,若实践中母公司及高级管理层对各控股子企业或各部门的监管有效性不足,导致发行人未能持续取得日常研发、检测分析、生产业务所必需的资质、或者未完成必要的审批及备案流程、或者未能及时应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或新增的监管要求,发行人的经营将面临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九)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以美元结算为主。报告期内,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2017年度、2016年和2015年,发行人的汇兑损失(收益)分别为13,888.68万元、-9,317.31万元和-3,283.31万元。若人民币未来持续大幅升值,可能导致部分以外币计价的成本提高,客户订单量或将因发行人以外币计价的服务价格上涨而相应减少,进而直接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十)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以及研发、生产服务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如果公司薪酬水平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丧失竞争优势、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不能落实、或人力资源管控及内部晋升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将导致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从而对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实际控制人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Ge Li(李革)及Ning Zhao(赵宁)、刘晓钟、张朝晖四人共同控制、分别控制的企业中,除发行人以外,从事实际业务的主要为WuXi Biologics Holdings Limited(无锡生物控股有限)及其子公司(药明生物业务)、WuXi NextCode Holdings Limited(明码控股)及其子公司(明码业务)、医明康德及其子公司(医明康德业务),目前经营内容与发行人均不相同,且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分别控制的企业均不从事与发行人竞争的业务。同时,发行人与药明生物控股股东WuXi Biologics Holdings Limited(无锡生物控股有限)、WuXi NextCode Holdings Limited(明码控股)、上海医明康德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医明康德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对业务范围进行了严格划分。如果未来实际控制人违反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者无锡生物控股有限、明码控股、上海医明康德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医明康德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中的相关约定,通过新建业务团队或收购股权的方式进入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而可能会发生与发行人进行竞争的情况,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十一、2018年1-3月经营业绩预计

基于对经济环境、行业趋势的判断、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并根据发行人订单数量、价格、客户群体等情况,公司经营情况保持稳定,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18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区间为205,000万元至225,5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5.94%至27.53%;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区间为24,000万元至26,400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8.50%至16.81%。公司2018年1-3月的经营业绩是根据销售合同、经营情况以及一季度外汇汇率波动等因素做出的合理预计。公司营业收入稳步增长,但是由于外汇汇率波动等因素,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公司未来将结合资金管理模式和日常业务需要,逐步通过外汇资金衍生品来规避汇率风险,从而有效管理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药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7年2月16日,经药明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原药明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药明有限截至2017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249,774,976.95元折为股份公司股本937,787,000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药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17日,德勤华永对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00090号)。2017年3月1日,发行人于无锡市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320200724183068U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情况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整体变更前药明有限的全体42名股东。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三)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是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均由股份公司承继。发起人以其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占有份额出资,出资情况已经德勤华永验证,并于2017年2月17日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00090号)。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937,787,000股,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04,198,556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42名股东,其中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无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的情况。

(四)发行人股本中的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1、发行人股本中的国有股份情况

国寿成达持有公司1.3329%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股东,标注为“SLS”。

2、发行人股本中的外资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中的外资股情况如下: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股东间的主要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注1:持有发行人8.6374%的股份的直接股东WXAT BVI(药明康德维京)作为WuXi Cayman(无锡开曼)下市时的控股股东,在下市后进行了投资者的股权下翻;同时,贷款银行为了满足偿债质押需求,要求部分发行人的直接股东及其关联方间接持有WXAT BVI(药明康德维京)的股份。

注2:除上表中列示的股东间存在的关系外,Summer Bloom(萨摩布鲁姆投资 (I) )、ABG-WX Holding (HK)(汇桥-无锡控股(香港)有限)、HCFII WX (HK)(HCFII无锡(香港)控股)、Pearl WX HK(明珠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国寿成达、上海杰寰、Brilliant Rich(辉煌全球)、LCH投资有限、唐山京冀、宁波沄泷、宁波弘祺已签署承诺函:本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投票关系、资产托管关系等安排或承诺。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

(一)公司业务概况

发行人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在江苏无锡,营运总部位于上海,是全球公认的具备新药研发实力的领先开放式、全方位、一体化的医药研发服务能力与技术平台。

(二)主要产品及服务情况

新药研发主要分为药物发现及前期研发、临床前药学实验、工艺合成、临床试验及商业化生产等五个主要阶段。发行人作为新药研发服务的提供商,其主营业务为小分子化学药的发现、研发及生产的全方位、一体化平台服务,以全产业链平台的形式面向全球制药企业提供各类新药的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此外,发行人还在境外提供医疗器械检测及境外精准医疗研发生产服务。

(三)主营业务模式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涵盖小分子化学药研发的全产业周期,可为客户提供小分子化学药的发现、研发及生产一体化、开放式服务的技术和能力平台服务支持。此外,发行人还在境外提供医疗器械检测及境外精准医疗研发生产服务。

在医药研发生产服务领域,发行人向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研发生产服务包括合同研发服务(CRO)和合同生产业务/合同生产研发业务(CMO/CDMO),覆盖新药研发从药物研发、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研究直到商业化生产阶段与各类小分子医药企业的研发、采购、生产等整个供应链体系深度对接,使附加值较高的技术输出取代单纯的产能输出,为客户提供创新性的工艺研发及规模化生产服务。在合同研发服务(CRO)和合同生产业务/合同生产研发业务(CMO/CDMO)联动的商业模式下,发行人从创新药研发的早期即介入其中,与客户在创新药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持续合作,双方的技术理念和管理体系不断磨合,形成了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发行人在长时间的专业服务过程中与客户不断加深相互支持和相互依赖,并最终形成稳定可靠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促进发行人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

(四)行业竞争情况

1、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1)CRO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欧美CRO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已较为成熟,21世纪随着CRO巨头的全球扩张和亚洲地区经济科技的崛起,CRO产业逐渐向亚洲转移。由于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基数,中国和印度拥有庞大的患者群体,临床试验样本数充足;印度拥有与欧美较为相似的人种和病谱,相同的语言习惯;中国在临床前和临床试验各阶段的研究试验费用仅为发达国家的30%-60%,具有成本优势;中国、韩国、新加坡、印度等正经历医药产业的迅速崛起,研发支出增长迅速。中国在成本和产业前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使中国成为CRO行业发展的热点区域。

国内CRO市场以大型跨国CRO公司和本土CRO公司为主。其中大型跨国CRO企业或其在国内的分支机构,研发实力较强、资金实力雄厚,服务覆盖范围包括临床前和临床试验研究服务,例如IQVIA(昆泰)、Covance(科文斯)、Parexel(精鼎)、药明康德等;本土CRO企业,以服务范围主要覆盖临床前CRO企业的睿智化学、康龙化成、昭衍新药等,及服务范围主要覆盖临床CRO企业的泰格医药、博济医药等为代表。相较于跨国CRO企业,本土CRO企业熟悉国内市场,可提供大部分临床前或临床试验研究服务,大型本土CRO也纷纷吸引高端人才,展开跨国并购,拓展国际业务规模,逐渐缩小与国际巨头的差距。

(2)CMO/CDMO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CMO/CDMO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从全世界范围来看,CMO/CDMO企业的客户主要为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地区的制药公司,高标准的客户要求决定了CMO/CDMO企业高技术含量的特点。目前全世界的CMO/CDMO企业主要集中于欧美和亚洲,其中亚洲市场中的CMO/CDMO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国和印度。

欧美的CMO/CDMO企业发展时间较长,成熟度高,但增长较为缓慢;而中国和印度的CMO/CDMO企业属于新兴势力,虽然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但增长快且潜力巨大。目前CMO/CDMO企业的竞争主要集中于以下核心能力的比拼:研发能力、新技术开发及应用、质量体系、原材料供应保障、成本优化、生产能力(设备、人员、经验)、安全环保以及客户渠道利用能力。

目前全球CMO/CDMO市场仍主要集中在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市场。但由于上述市场劳动力及环保成本日趋昂贵,叠加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药品市场需求爆发,以及在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建设上逐步完善,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固有的成本效益优势的基础上,随着科研和制造实力的提升,全球CMO/CDMO市场已陆续开始从西方成熟市场向亚洲等新兴市场转移。

另一方面,客户在选择CMO/CDMO企业时不仅仅关注能否降低生产成本,同样也会关注企业在新技术开发、质量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能力,进而确定出最终的合作方。相比于其他大多数亚洲国家,中国在以上领域中优势明显,在未来CMO/CDMO产业向亚洲地区转移的趋势之中,中国企业有望获得更多份额。

在药物的生产过程之中,由于初期的合成路线往往不够成熟,无法进行大规模制备或者成本较高,因此需要CMO/CDMO企业进行合成路线设计、工艺优化、中试放大、质量标准标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才能使得药物能够在低成本地进行大规模商业化生产,这要求CMO/CDMO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才能完成上述工作。目前国内CMO/CDMO企业承接的订单主要以化学原料药和中间体为主,多数产品需要通过化学合成手段进行制备,因此化学领域科研和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于CMO/CDMO产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在科研实力方面,相对于全球其他地区,中国具有较大的优势。

2、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

(1)CRO行业国际市场参与者

近年来,CRO行业快速发展,据Business Insights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球CRO公司的数量已超过1,100家,承担了全球近50%的新药研发任务,典型的如IQVIA(昆泰)、Covance(科文斯)、Charles River(查尔斯河实验室)、Parexel(精鼎)、药明康德、ICON(爱科恩)、PPD(医药产品开发公司)等大型跨国CRO企业。

(2)CRO行业国内市场参与者

随着国家医药政策逐渐明确,医疗改革的提速和医保市场的扩容以及中国医药产业的高速发展,跨国制药企业陆续在中国启动研发业务,中国CRO产业的成长步入了一个黄金时期。发行人作为近年来涌现出的行业领军型企业,其业务特点自早期化学研发阶段入手,逐步拓展成为全方位、一体化的小分子化学药CRO/CMO/CDMO平台。除发行人外,还有部分企业在各自细分行业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例如康龙化成亦专注于早期化学研究及临床前CRO研究、昭衍新药专注于临床前CRO研究、泰格医药、博济医药专注于临床CRO研究等。

(3)CMO/CDMO行业主要参与者

根据Business Insights的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球只有5家CMO/CDMO企业的业务收入超过5亿美元,均集中在欧美和亚洲区域,主要服务于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地区的药企及科研单位。

从世界范围来看,欧美的CMO/CDMO企业历史悠久,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性及管理能力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而中国和印度的CMO/CDMO企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可以直接采用最先进的生产工艺从事业务,在研发创新方面具备灵活、高效等竞争优势,发展潜力巨大。

(下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