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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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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6)

因持有公司201,916,8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由于本公司由控股股东部分改制上市而来,辅助生产部分均留在母体,故水电汽、机加、电修、土地租赁等交易必然形成关联交易。本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水电汽、化工材料、综合服务及土地租赁等。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履约风险较小。

(二)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贰万柒仟元整

经营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主营:稀有金属冶炼、加工及销售

兼营:铍及铍合金制品、分析检测服务

2、2017年末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118,481.91万元,净资产38,09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61,481.23 万元,净利润493.06 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与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拥有国内和亚洲先进的冷热等静压进口设备、材料微观组织检测设备等,本公司冶炼加工过程中部分产品检验需西材院外协,与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可以减少公司检验费用,本公司向西材院销售钽铌初级产品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的较好的途径,也是正常和必要的交易业务。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谷正彦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

经营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氟化铝、冰晶石、氟化膏的生产、销售;氢氧化铝、铝材、萤石的销售***

2、2017年末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5,226.03万元,净资产25,654.9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2,885.14万元,净利润4,277.66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五)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由于公司供电系统负荷有余量,为了提高公司变压器的负荷率,降低供电系统的损耗,故公司为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用电劳务,交易上形成关联交易。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履约风险较小。

(四)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 赵兵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元整

经营性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钽、铌、铍、钛、镁、铜有色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开发、科研与销售,电子浆料、有色金属新材料的生产、销售;TIO粉体及靶材、ATO粉体及靶材、氧化物靶材的研发、生产、销售。

2、2018年3月末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7,708.15万元,净资产10,582.7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830.81 万元,净利润-2,309.32 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与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公司拥有的氧化物粉体及靶材生产线原出租给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现其将靶材业务划转给了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资产租赁生效后,公司可以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履约风险较小。

(五)石嘴山市有色金属化工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培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

经营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氩气、二氧化碳(液化)、氩气二氧化碳混合气体的充装;氮、氦、氩、二氧化碳、液氮、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其它黑色金属及制品的销售。

2、2017年末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812.92万元,净资产-41,356.6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745.86 万元,净利润37.82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与石嘴山市有色金属化工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石嘴山市有色金属化工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有特种气体充装资质和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供运输的专用危货车,负责全集团特种气体的采购。本公司正常生产所需的气体由其提供,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履约风险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本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水电汽产品的交易价格为市场价格。

2、综合服务:原则上仍执行原本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签协议。

3、本公司与其他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定价政策,原则上均按照当时市场情况由双方每年签订一个总的框架协议,如果交易条件和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将另行协商重新确定交易标的、价格、额度等内容。其中,本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仍执行上一年度交易框架性协议。

四、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主营业务或辅助生产所需的正常交易内容,包括原料、材料、水电汽、综合服务、土地租赁和产品销售等,其中,购买关联方的原料交易可以解决公司的部分原料来源;购买关联方的水电汽及支付有关劳务、服务等费用,可以使本公司减少重复投资,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是提高经营业绩的需要和相关任务完成的需要,是本公司整个销售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总额比例不高,对本公司的利润影响不是很大,不会造成本公司对关联方销售的依赖性。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何雁明先生、李耀忠先生、王凡女士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将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讨论。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实,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超过部分主要为2017年公司及关联方产量增长,预计不足所影响。关联交易已订立的协议内容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地区市场价格,符合公司所在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交易产品的数量、质量、成本和服务均符合各方的标准要求,促进了公司和各方经营生产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此交易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对公司经营财务产生积极影响。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协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决议

3、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5、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2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面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减亏脱困等诸多挑战和压力,公司经营班子带领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全年经营管理目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奋力拼搏。总体来看,公司运行质量稳中有升,提质增效成效显著,基础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生产经营在困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45亿元,同比增长8.49%。出口额6,266万美元,其中,新品实现销售2,287万美元。

一、根据公司2017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实际发放情况如下:

1、基础年薪:2017年公司总经理基础薪酬28万元。

2、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情况:

公司总经理赵文通发放年薪总额:26.15万元;

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姜滨发放年薪总额:23.72万元;

副总经理焦红忠发放年薪总额:23.24万元;

副总经理丁华南发放年薪总额:23.21万元;

副总经理聂全新发放年薪总额:23.44万元;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秦宏武发放年薪总额:16.4万元(2017年4月计薪);

财务负责人谷志英发放年薪总额:14.32万元(2017年6月计薪)。

二、2018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为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激励,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2018年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础年薪:2018年公司总经理基础薪酬:22.4万元。

(二)绩效年薪:是与总经理201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年度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础,根据公司《2018年组织绩效及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货占用等决算指标情况考核确定。

(三)分配系数: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0,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系数为0.8。

(四)专项奖励:为全面决胜2018扭亏为盈攻坚战,激励钽铌主业在经营上大幅度减亏或增盈,公司设专项奖进行奖励,即完成减亏利润指标,奖励东方钽业高级管理人员100万元。

2018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及专项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以相关经营考核结果为准。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2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改条款

二、新增章节

在第十二章后,增加“第十三章 涉及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增加如下内容: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一十五条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2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6月12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规定,公司对应上述时间点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要求对本期或比较期间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终止经营》、2017年6月1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七届六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准则生效日期开始执行前述新发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等报表项目,并对营业外收支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加可靠、准确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2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拥有的氧化物粉体及靶材生产线出租给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以下简称“西材院”),租金6万元/月(72万元/年),租期从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详细内容见2017年5月27日,2017-031号公告)。

现西材院将靶材业务划转给了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中色新材”),中色新材将租赁公司拥有的氧化物粉体及靶材生产线,公司和中色新材对资产进行了盘点。经双方充分协商,拟将公司拥有的氧化物粉体及靶材生产线继续出租给中色新材。

2.关联方关系

本公司与中色新材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经营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钽、铌、铍、钛、镁、铜有色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开发、科研与销售,电子浆料、有色金属新材料的生产、销售;TIO粉体及靶材、ATO粉体及靶材、氧化物靶材的研发、生产、销售。

2、2018年3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7,708.15万元,净资产10,582.7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830.81万元,净利润-2,309.32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租出的资产是公司拥有的氧化物粉体及靶材生产线,该资产涉及资产项目如下表所示(截止2018年3月31日):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二年,从2018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止。

(2)租金

月租金6万元(72万元/年)。

(3)租金收付

租金按租期开始日计算,承租人按季度支付出租人租金。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租出资产所定租金,是在考虑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税费和资产管理费用等因素的前提下,由双方友好协商所确定的。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租赁生效后,公司可以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价格公允,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均无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2018年3月31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何雁明先生、李耀忠先生、王凡女士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

2、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2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在公司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由于自身缺乏相关人才与建设管理经验,不能满足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色东方”或“控股股东”)拥有一支能力水平较高的信息系统规划、开发和运维队伍,具有完善成套的信息管理机制,本着方便、快速和成本低廉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物理整合各类信息化资源,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该专业已经具备的优势,为公司提供专门的信息服务支持,由控股股东统一管理信息化资产,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

公司拟同意将信息化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接受委托后依法经营管理。控股股东无偿有效使用委托资产,公司无偿享有控股股东提供的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各项服务。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信息化管理专业的优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委托期限从2018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李春光、钟景明、陈林、赵文通、姜滨、尹文新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钟景明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

2、控股股东(母公司)的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250,076.72万元,净资产-52,713.8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0,661.36 万元,净利润-50,917.12 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因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委托经营的资产是公司在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为421.52万元,其中IBM服务器—ERP(账面原值228.26万元)、IBM服务器—办公自动化软件(账面原值47.17万元)、IBM服务器—ORACLE数据库软件(账面原值41.60万元)以及其它设备104.49万元。现已计提累计折旧400.49万元,资产净值为21.03万元。

四、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双方

委托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从2018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

3、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2)委托方承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委托方未在委托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在本协议的委托期限内,将不在委托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3)委托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委托资产处于良好的可适用状态;

(4)委托方承诺并保证,不干预受托方对委托资产的正常使用,不干预受托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5)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利用其人才优势向委托方提供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信息系统开发、升级与维护,以及信息化硬件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4、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2)受托方承诺,不利用委托资产进行非法活动;

(3)受托方负责维护、检修、保养委托资产,资产增值部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可对委托资产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4)受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委托资产的性质使用委托资产受到损耗的,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方有义务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委托方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信息系统开发、升级与维护,以及信息化硬件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等服务。受托方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

(二)协议的定价政策

鉴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方无偿有效使用委托资产;委托方无偿享有受托方提供的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各项服务。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信息化管理专业的优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价格公允,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均无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080.37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董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色东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2、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2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向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5.80%股份,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本次担保数量:公司为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议净资产30%。

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4月18日,公司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为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或“控股股东”)提供新增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四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2016年8月26日,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为控股股东中色东方提供新增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现上述二个决议贷款担保期限即将到期。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为控股股东中色东方提供贷款担保余额0万元。控股股东中色东方及其控股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为本公司提供了总额为74,000万元的担保,其中:中色东方19,000万元,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5,000万元。

董事会提请公司为控股股东中色东方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本担保事项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于本次担保是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110,545.73万元)的45.23%,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及其相关方、关联方将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钟景明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

2、与被担保人的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公司与被担保人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4、被担保人(母公司)的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三、担保主要内容

由中色东方向相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公司拟继续为中色东方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本担保事项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担保如获通过,公司将根据担保协议签订情况和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鉴于中色东方和其控股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相当数量的担保,本着互保互助的原则,同意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与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8年3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万元,其中:本公司为中色东方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是0万元,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23%。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2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租赁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了降低投资成本,满足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租入厂房、起重机、离心机等机械设备(以下简称“租入资产”)。公司和中色东方对资产进行了盘点。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李春光、钟景明、陈林、赵文通、姜滨、尹文新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钟景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叁亿元整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等。

2、2017年母公司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250,076.72万元,净资产-52,713.8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0,661.36 万元,净利润-50,917.12 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因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租入的资产是中色东方拥有的厂房、起重机、离心机等机械设备,该资产涉及资产项目如下表所示(截止2018年3月31日):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二年,从2018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止。

(2)月租金5万元(60万元/年)。

(3)租金收付

租金按租期开始日计算,承租人按季度支付出租人租金。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租入资产所定租金,是在考虑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税费和资产管理费用等因素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所确定的。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租赁生效后,公司不再购买新的设备及建设新的厂房,减少了不必要的开支。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价格公允,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均无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2018年3月31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080.37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色东方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2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金额超出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2017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达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查,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较2017年年初的预计金额增加1748.9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的规定,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生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1、主要是2017年度大力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及对销售策略的通盘考虑,努力开拓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金属材料产品市场,产品产量增长,使得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水电汽费增加。

2、为了提高公司变压器的负荷率,降低供电系统的损耗,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特种材料分公司之间存在水电汽的关联交易,2017年由于其市场好转,产量大幅增加,水电汽费用随之增加,使得实际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算。

3、由于集团组织机构调整,原铍铜分公司部分业务转入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使其实际发生数超出预算。

三、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钟景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叁亿元整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等。

2、2017年末母公司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250,076.72万元,净资产-52,713.8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0,661.36 万元,净利润-50,917.12 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因持有公司201,916,8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由于本公司由控股股东部分改制上市而来,辅助生产部分均留在母体,故水电汽、机加、电修、土地租赁等交易必然形成关联交易。本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水电汽、化工材料、综合服务及土地租赁等。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履约风险较小。

(二)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贰万柒仟元整

经营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主营:稀有金属冶炼、加工及销售

兼营:铍及铍合金制品、分析检测服务

2、2017年末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118,481.91万元,净资产38,09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61,481.23 万元,净利润493.06 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与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拥有国内和亚洲先进的冷热等静压进口设备、材料微观组织检测设备等,本公司冶炼加工过程中部分产品检验需西材院外协,与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可以减少公司检验费用。

5、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本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水电汽产品的交易价格为市场价格。

2、综合服务:原则上仍执行原本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签协议。

3、本公司与其他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定价政策,均原则上按照当时市场情况由双方每年签订一个总的框架协议,如果交易条件和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将另行协商重新确定交易标的、价格、额度等内容。其中,本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仍执行上一年度交易框架性协议。

四、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主营业务或辅助生产所需的正常交易内容,包括原料、材料、水电汽、综合服务、土地租赁和产品销售等,其中,购买关联方的原料交易可以解决公司的部分原料来源;购买关联方的水电汽及支付有关劳务、服务等费用,可以使本公司减少重复投资,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是提高经营业绩的需要和相关任务完成的需要,是本公司整个销售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总额比例不高,对本公司的利润影响不是很大,不会造成本公司对关联方销售的依赖性。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超过部分主要为2017年公司及关联方产量增长,预计不足所影响。关联交易已订立的协议内容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地区市场价格,符合公司所在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项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公司的关联董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了应回避表决的议事规则。我们认为,公司审议通过的此项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人权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协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5、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内容主要是对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年度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评价,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年度审计结束后,大华对公司的年度审计结论以书面方式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大华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跟踪配合。现将大华对公司本年度的审计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华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公司与大华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了2017年度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度预审工作于2017年11月2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期间现场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会计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历经二个月的审计,完成了预审阶段规定的程序。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0日进行了年度财务报告终审,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公司的审计报告初稿,并与委员们就重大问题现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据此,大华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对年审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价

根据审计委员会调查了解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声明,我们未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执业人员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8年4月17日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参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其中现场表决2次,通讯表决2次,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3次。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注:何雁明董事、李耀忠董事、王凡董事是2017年5月26日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换届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白维先生、班均先生、刘斌先生为届满不再连任的独立董事。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详细审阅董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7年3月3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等十七项议案,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对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2016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易、关于对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关于对公司坏账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年度报酬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4月17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等五项议案,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对关于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关于公司调整2017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7年5月26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等十一项议案,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7年8月18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两项议案,本人对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与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7年10月25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三季报的议案等三项议案,本人对关于公司2017年三季报的议案、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在2017年年度审计中所做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在公司2017年度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本人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1、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制定了年报审计工作计划。

2、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3、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对公司2017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

4、对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阅,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审意见后再次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沟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详细审阅董事会会议资料,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表决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运用自身的知识积累,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3、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认真审议,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股东利益。

4、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经营班子的及时沟通。

5、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以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17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8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 何雁明

李耀忠

王 凡

2018年4月17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情况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会议,积极参与公司的有关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董事会议案和决议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程序等进行监督,保证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明显增强,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履行职责时能够从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出发,廉洁守法,没有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行为。

2、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进行了检查,并对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行为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进行的,公司财务制度健全,2017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及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相关资产的租赁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未发现有内幕交易及损害非关联股东权益及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

本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及所涉及事项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该报告内容及结论均无异议。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1、201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在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的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对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意见

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超过部分主要为2017年公司及关联方产量增长,预计不足所影响。关联交易已订立的协议内容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地区市场价格,符合公司所在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17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三、(二)所述,东方钽业公司累计净亏损78,376.96万元,2017年度及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9,700.99万元和-32,854.07万元。针对上述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疑虑的情况,东方钽业公司管理层制定了相应的应对计划,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审计意见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揭示了公司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为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拟从战略调整定位及经营方向上采取下列措施:

1、战略规划调整定位,收缩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产业投资,“瘦身健体”,对新产业进行关停、剥离。通过出售或重组等方式,盘活亏损严重的新产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质量。妥善收缩亏损严重、市场竞争环境差、货款回收差、无边际贡献的部分新产业,把关注点放在清货款、降库存和降成本上,坚决止住“出血点”,有效遏制亏损增长的趋势。

2、积极调整部分产业产品结构,减少无边际贡献产品的生产,快速推进盈利能力较高产品的开发及生产,逐步改善新产业经营绩效;回归主业,同时拓展新的市场。在进一步巩固钽粉、钽丝产品市场份额基础上,加快向高纯钽铌产品、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的方向发展。具体方向为:围绕钽、铌、铍主业,在钽铌合金、超导腔、军工领域开拓取得突破,建立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公司核心竞争力。

3、提质增效。加强生产组织,加强成本费用管理,通过工艺优化、装备改进、工序控制等方式,努力降低产品单耗,切实提高产品成品率。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管理层认为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本财务报表是合理的。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也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评估,包括审阅管理层编制的公司未来12 个月的营运重点工作,认为公司通过战略调整定位和经营举措可以改善经营状况,减少亏损,认同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本财务报表。

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的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二、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18年4月17日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4月15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亏损,故公司2017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实际担保余额为0.8亿元,占公司净资产7.24%。同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余额为7.4亿元。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互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担保行为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17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易的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7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等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慎查验,对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何雁明先生、李耀忠先生、王凡女士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将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讨论。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实,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超过部分主要为年初未预计所影响。关联交易已订立的协议内容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地区市场价格,符合公司所在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交易产品的数量、质量、成本和服务均符合各方的标准要求,促进了公司和各方经营生产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此交易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对公司经营财务产生积极影响。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意见

对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报酬的议案,我们认为,2018年度报酬总额是按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和经济责任制等确定,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与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均已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意见

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公司提供相当数额担保的情况,本着互保互助的原则,我们同意公司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提供5亿担保额度。审议该议案时,公司遵照了《章程》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

十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均已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三、关于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意见

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超过部分主要为2017年公司及关联方产量增长,预计不足所影响。关联交易已订立的协议内容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地区市场价格,符合公司所在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项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公司的关联董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了应回避表决的议事规则。我们认为,公司审议通过的此项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人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18年4月17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审计意见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揭示了公司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同意《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17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特字[2018]00280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18年4月15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18]005911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导致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三、(二)所述,东方钽业公司累计净亏损78,376.96万元,2017年度及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9,700.99万元和-32,854.07万元。针对上述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疑虑的情况,东方钽业公司管理层制定了相应的应对计划,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因东方钽业公司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大且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持续亏损,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东方钽业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对相关状况和改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我们认为,东方钽业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一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对东方钽业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持续经营事项对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遵循情况

未发现持续经营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四、持续经营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

上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会对东方钽业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7年度的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造成具体金额的影响。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18]00008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钽业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