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8-035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4月16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号)。

公司(原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

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孔德永,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万家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万家文化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赵薇,女,1976年3月出生,龙薇传媒执行董事、总经理、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拥有香港临时居留权、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住址:北京市海定区。

黄有龙,男,1976年9月出生,新加坡籍,赵薇配偶,经常居住地:香港。

赵政,男,1969年11月出生,受黄有龙委托负责办理万家文化股份收购事项,大漠金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孔德永、赵薇、黄有龙、赵政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三)龙藏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