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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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公告

2018-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8-03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收购徐文辉等共6名股东持有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凌亮等持有的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蓝环境”)相关资产及业务,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东湖高新;证券代码:600133)自2018年3月20日起停牌,预计连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上述信息内容详见2018年3月2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介绍

(一)交易对方类型

1、标的泰欣环境交易对方

泰欣环境的交易对方系泰欣环境的全体股东即徐文辉、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福商贸”)、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其中多福商贸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多福商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泰欣环境其他股东为独立第三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标的汉蓝环境交易对方

汉蓝环境的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主要交易对方为标的资产的股权持有者,最终交易对方尚未确定。

(二)交易方式

1、标的泰欣环境交易方式:初步拟定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徐文辉、多福商贸、邵永丽、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持有的泰欣环境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标的汉蓝环境交易方式:初步拟定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交易方式将根据交易进展进行调整,目前尚未最终确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三)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泰欣环境和汉蓝环境的行业类型均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工作进展情况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停牌之日起,公司与有关各方积极论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相关事宜,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工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已确定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并正在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积极开展关于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

2、截至目前,公司及相关方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内容包括交易方式、标的资产范围等多项内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正在按既定程序进行多方确认及论证过程中。

三、申请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及停牌时间

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事项较多,各中介机构相关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因此无法按期复牌。为确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20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因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8-03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度现金分红暨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3日(星期一)上午10:00-11: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形式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便于投资者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将于2018年4月23日(星期一)上午10:00-11:00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召开2017年度现金分红暨业绩说明会(以下简称“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说明会以网络方式召开,公司将就2017年度现金分红暨业绩说明事项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3日(星期一)上午10:00-11: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易访谈”栏目,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

3、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形式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将参加说明会,回答投资者问题。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与公司进行互动沟通交流,公司将在公开披露信息范围内积极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沟通。

公司欢迎各投资者通过传真、电话、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1、联系电话:027-87172038

2、传真:027-87172100

3、邮箱:dhgxzjy79@163.com

4、联系人:周京艳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说明的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2018-03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9月11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参股公司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不超过700万股(占其评估基准日总股本10.77%)。

2017年11月16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与珠海领先互联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领先”) 、丁辉(自然人)就转让旭日环保部分股权事宜分别签署了《湖北省参股股份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将公司持有旭日环保150万股以人民币1,800万元转让给珠海领先,将公司持有旭日环保200万股以人民币2,400万元转让给丁辉(自然人)。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9月12日、11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8)、《关于公司签署新疆旭日环保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2)。

截至公告日,(1)公司转让给珠海领先150万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股份变更登记手续,该部分股权变更后,公司在旭日环保的持股数量由2,000万股变更为1,850万股,持股比例由27.97%下降至25.87%;(2)公司转让给丁辉200万股,经公司多次催促丁辉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已启动诉讼程序,并于近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缴费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8年4月16日

2、受理时间:2018年4月16日

3、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216号

4、原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

5、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丁辉

住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666号滨海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502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7年9月15日,原告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刊登拟转让其持有的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200万股股份的转让公告,公告期间内被告登记了受让意向并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缴纳了240万元保证金。

2017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合法持有的旭日环保200万股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在2017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2400万元。如被告逾期付款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该合同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因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支付转让价款,原告先后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月2日两次向被告发函催收,但被告未作任何回应。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80万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综上,依据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新疆旭日公开挂牌受让的700万股中,已签署《湖北省参股股份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合计股份350万股(即已完成股份变更手续的珠海领先150万股,已提交诉讼的丁辉200万股),剩余350万股已终止挂牌。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