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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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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9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有助于管理组合的久期、流动性风险水平。本基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同时,本基金对国债期货与现货间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波动率、资金利率和IRR等指标进行跟踪,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图示日期为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四、费用概况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注:M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

注:N为持有期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与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65)之间的双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直销柜台及部分代销机构申请办理转换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规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的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会计师的信息;

3、在“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根据最新的定期报告,更新了相应的内容;

4、在“十二、基金的业绩”部分,根据最新的定期报告,更新了相应的内容,并经托管人复核;

5、在“二十四、其它应披露的事项”部分,更新了相应内容;

6、在“一、绪言,二、释义,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基金的投资,十四、基金资产估值,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九、风险提示,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内容。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