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17版)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如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8年4月25日到2018年6月22日,期间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 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32 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994.04+0.32)/1.00=994.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4.36 份A类基金份额。
(3)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0.6%,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
(一)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认购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接受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的业务,但工作日15: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的银行卡(具体请以网站页面提示为准)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3、网上首次认购“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
(二)特别提示
1、至认购期结束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2、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可享受认购费率优惠,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发布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开展基金申购(认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的公告。本活动如有变动,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以本公司页面显示为准。
3、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现金宝账户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可享受认购费率优惠,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发布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通过网上直销现金宝账户申购(认购)及定投申购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的公告。本活动如有变动,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以本公司页面显示为准。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机构预留印鉴;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2920077990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3)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并确保在2018年6月22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3、注意事项
(1)若机构投资者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作废;选择非当日为申请有效日的认购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募集期间,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4)至认购期结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即2018年6月22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也可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 (www.lionfund.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至认购期结束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五、 清算与交割
1、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 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三)销售机构
1、A类份额的发售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A类份额的开户、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大厦8-9层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9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908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1单元1802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裴兰
2、C类份额的发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2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 张品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