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18-057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至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5:00至2018年4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2131号江南名苑奇信股份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合计持有股份133,075,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44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8,299,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21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77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29%。
3、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77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77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叶洪孝
总表决结果:同意4,77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叶家豪先生、叶秀冬女士和叶洪孝先生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林长逵
总表决结果:同意133,075,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余少雄
总表决结果:同意133,075,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77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叶家豪先生、叶秀冬女士和叶洪孝先生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