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6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524,24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2.89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45,499,990.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428,119,990.94元,已于 2016年2月18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准验字[2016]103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04月25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内蒙古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杉杉电动汽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上合称“甲方”)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18年4月24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2018年4月26日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单位:元人民币

注:上述存储金额为首次专户余额,公司后续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分批投入。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小敏、吴小鹏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发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报备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6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524,24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2.89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45,499,990.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428,119,990.94元,已于 2016年2月18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准验字[2016]103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于2016年2月22日,7月11日,8月2日及9月23日,与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张江科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2018年04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上表初始存放金额中不包含发行费用17,380,000.00元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已将原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下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动力总成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LIC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至新项目(该事宜已经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再使用。为加强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于近日完成对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