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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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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2018-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30日在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简称“《决议生效公告》”)。根据《决议生效公告》,《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8年5月3日起生效,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日,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2018年5月3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2018年5月7日起(含该日),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销售机构查询其持有的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情况。

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决议生效公告》,《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8年5月3日起生效,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xyamc.com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