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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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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8-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2018-022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建民先生的通知,获悉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质押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此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此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建民先生将其持有公司的700,000股(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8921%)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质押初始交易日为2018年4月27日,购回交易日为2021年4月12日。

2、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注:经中国证监会[2018]219号文核准,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持有的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38,708,671股,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份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13,870.8671万元,并于2018年4月19日取得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质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系个人资金需求质押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信用状况良好,未来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其自有资金、股票红利、投资收益等,具备还款能力。本次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如出现平仓风险,上述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回购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上述质押如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2018-023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长春办公楼五楼第三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世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唐志元、独立董事毛志宏、孙德良、刘朋孝、张金山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孟奇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9项议案,其中1-8项议案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程贤权、李辽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