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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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
及就一审判决上诉公告的补充公告

2018-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编号:临2018-011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

及就一审判决上诉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2017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3000万元的审慎性说明如下:

自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公司通过法院调查令等方式到郫县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估价机构调取到了相关的证据。从庭审情况看,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第一、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易中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公司提供给原告的土地相关信息均来自真实、合法的官方文件;第二、原告是一家拥有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股权转让前原告曾与公司签订了关于案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顾问协议》,原告作为水井坊公司的项目顾问对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所涉及的全部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等方面;期间原告多次到郫县国土、规划等部门沟通案涉土地情况,其后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原告也确认“已对聚锦股权转让、聚锦公司项下现有资产及关联情况做了详尽和充分的了解和尽职调查”;第三、公司向法庭展示了上述证据,并详细阐明了公司的答辩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聚锦公司交纳1.71亿元土地出让金,系因股权转让完成后案涉土地规划条件调整而导致的。

2018年4月26日公司代理律师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当时的案件进展出具了法律意见。根据专业法律意见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的分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小,基于审慎性考虑,在《2017年度报告》中对铸信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3000万元。

2018年5月2日下午,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子公司赔付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12.6万元及其利息。公司不服此判决,已决定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18年4月26日签发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10097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师在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将与未决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对此,审计师了解并评估了公司管理层对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对其中的关键控制进行了测试;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审阅与诉讼案件相关文件并与公司法务部人员讨论,了解及分析了诉讼案件的背景及其最新进展、控辩双方提出的主张与证据、潜在风险以及应对措施;也取得了公司外聘的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对未决诉讼可能结果、承担的责任范围和发生的可能性作出了专业判断;还评估了该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并根据上述程序所获取的信息与资料,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评估了管理层根据律师专业意见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否恰当;同时审计师还评估了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披露该诉讼事项,包括管理层的判断及其相关的不确定性。基于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审计师发现公司管理层对该诉讼事项可能的结果、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及相关披露所做出的判断得到了证据支持。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