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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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18-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7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尤航”)于2018年5月3日就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经上海尤航同意直接划转其定期存款至上海夏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一)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三人1:上海夏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2:颜静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46,176,878.13亿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存款利息。(以146,176,878.13元为本金,年利率1.95%)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有被告承担。

(三)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单位大额存单协议》一份,存款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存款期限1年,年利率1.95%。

2018年4月份,原告发现上述1.5亿元大额存款不在原告存款账户里,与被告沟通后获知,该大额存款中的146,176,878.13元人民币被被告直接划转用于清偿第三人1向被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第三人1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原告盖章的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质押合同》,以及《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适用于出质人)》。

原告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尤夫股份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原告该笔对外担保业务,也未对外授权,公司对质押担保事由并不知情,故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起诉状》(二)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三人1: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2:颜静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46,176,878.13亿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存款利息。(以146,176,878.13元为本金,年利率1.95%)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有被告承担。

(三)诉讼案由及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单位大额存单协议》一份,存款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存款期限1年,年利率1.95%。

2018年4月份,原告发现上述1.5亿元大额存款不在原告存款账户里,与被告沟通后获知,该大额存款中的146,176,878.13元人民币被被告直接划转用于清偿第三人1向被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第三人1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原告盖章的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质押合同》,以及《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适用于出质人)》。

原告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尤夫股份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原告该笔对外担保业务,也未对外授权,公司对质押担保事由并不知情,故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立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证据材料收据》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