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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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1版)

金额单位:万元

(2)弥勒磷电电力采购含税单价对比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释1:电厂侧价格为用电企业与供电企业之间签订的电力交易裸价。用电企业与国家电网公司之间签订的电力采购合同对电厂侧价格的约定必须采用浮动方式,主要是受市场交易电量、丰水期、枯水期、平水期、电力调度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非国家电网公司)之间直接签订的电力采购合同,对电厂侧价格的约定可以采用浮动方式,也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方式。2017年度,弥勒磷电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以下简称:红河供电局)签订的电力交易合同对电厂侧价格采用浮动模式,价格区间为0.12265~0. 0.25663元/千瓦时,年平均电厂侧交易单价为0.2097元/千瓦时。2017年度,弥勒磷电与雷打滩水电之间签订的电力交易合同对电厂侧价格采用固定模式,1-6月的采购价格为0.2670元/千瓦时,7-12月的采购单价为0.2100元/千瓦时,年平均交易单价为0.2285元/千瓦时。从2017年7月1月日起,弥勒磷电与雷打滩之间的电厂侧结算价格由0.2670/元千瓦时下调至0.2100元/千瓦时,主要是参考云南市场化电力交易价格进行下调。依据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快报统计的2017年度云南省电厂侧价格的年平均交易撮合价为0.21031元/千瓦时。

注释2:弥勒磷电向红河供电局采购电力,需要分别向红河供电局支付线损0.0050~0.0119元/千瓦时、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又称为过网费或电力系统备用费)0.07元/千瓦时,扣减力调电费0.0028~0.0004元/千瓦时。弥勒磷电向雷打滩采购电力,则不需要支付该部分费用,主要原因是弥勒磷电与雷打滩之间的输配电网属于自建,无需向红河供电局缴纳该部分费用。

注释3:弥勒磷电从红河供电局、雷打滩采购电力均需要向红河供电局缴纳基本电容费。红河供电局向弥勒磷电供电,依据市场交易电量、丰水期、枯水期、平水期、电力调度等综合因素,收取0.0335~0.0447元/千瓦时的基本电容费。雷打滩向弥勒磷电供电,红河供电局向弥勒磷电收取固定的0.0255元/千瓦时基本电容费。

注释4:弥勒磷电从红河供电局、雷打滩采购电力均需要向红河供电局缴纳金额相同的农网还贷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中央水库移民资金、地方水库移民资金、可再生能源附加(统称为电力基金)。该部分电力基金由红河供电局代收并缴纳至中央财政。

注释5:红河供电局对网供电代收0.02元/千瓦时的水利基金后缴纳给云南省人民政府。

通过上表及相关注释,弥勒磷电2017年度从雷打滩采购电力仅需要支付电厂侧价格,年平均交易价格为0.2285元/千瓦时,与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快报统计的年平均交易撮合价0.21031元/千瓦时接近,略高于红河供电局电厂侧价格0.2097元/千瓦时,主要原因是雷打滩为弥勒磷电黄磷生产的专属配套电厂,其水利发电全部输送给弥勒磷电使用,电站及输变电线路建设全部由雷打滩投资,电网的维护与抢修全部由雷打滩负责,线损及发电损失全部由雷打滩承担,在此情况下,雷打滩结合市场交易电价与弥勒磷电签订固定价格的电力交易合同,不受市场交易电量、丰水期、枯水期、平水期、电力调度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综上所述,弥勒磷电向雷打滩采购电力的价格是公允的。

(3)由于电力成本占黄磷生产成本的40%左右,为了降低成本并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充足供电,宣威磷电在其厂区内建立了自备火电站,而弥勒磷电无自备火电站,电力全部外购。澄星集团控股的雷打滩为弥勒磷电专属的配套水利发电站,其水利发电全部提供给弥勒磷电用于黄磷生产。弥勒磷电使用雷打滩提供的水利发电更清洁、成本更低,而且不受市场交易电量、电力调度的影响,是必要且合理的。

雷打滩属于中小型水利发电站,即使在云南省的丰水期,降雨量、来水量均较大且保持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转的情况下,仅能满足弥勒磷电黄磷生产50%-60%的电力需要。弥勒磷电仍然需要在丰水期向红河供电局采购电力,只是在丰水期的电力采购量相对枯水期偏低。

2015年度,公司为了解决弥勒磷电与雷打滩之间涉及电力购销的关联交易事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澄星集团持有的雷打滩全部股权,但因为公司后续被立案调查,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被迫取消。

综上所述,公司具有“矿、电、磷一体化”的产业优势,在云南配套建设了水电站和火电站,是指宣威磷电投资在自身厂区建设了黄磷生产配套的火电站;澄星集团控股的雷打滩为弥勒磷电专属的配套水利发电站,其生产的电力全部销售给弥勒磷电用于黄磷生产。公司前后信息披露是一致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我们询问并了解了弥勒磷电从雷打滩采购电力的商业理由;检查了弥勒磷电与雷打滩之间的电费采购合同,对比分析了红河供电局供电单价与雷打滩供电单价差异;获取了全年从雷打滩采购电力的结算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用电量统计相核对;向雷打滩函证采购电力的数量和金额。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弥勒磷电向雷打滩采购电力的价格是公允的,2017年度弥勒磷电向雷打滩水电采购生产用电1.12亿元是真实、完整的。

二、关于资金状况

7.年报显示,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8.71%、71.91%、73.49%,逐年上升。其中2017 年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共计37.02 亿元,在总负债中的占比约为63%。同时,长期借款为9.8 亿元,同比增长1164.41%,公司称主要用于已建成项目的结算支付和拟新建项目资金储备。请公司:(1)结合经营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短期借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具体用途、到期时的偿付来源;(2)补充披露长期借款用途中拟新建项目的计划安排、进度、资金需求,是否与公司经营战略及行业发展相一致。(3)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资金链紧张的压力、是否存在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风险,并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黄磷行业属于高能耗、高投入的化工行业,黄磷属于易燃有毒的高危化学品,受到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政策的严格监管。国家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安全环保政策,对黄磷行业的准入、产能淘汰、技术改造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导致黄磷行业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如果黄磷生产企业不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环保治理工程建设与技术改造,将会被逐步关停,黄磷行业将向规模化、集聚化及绿色化的大型生产企业集中。近年来,大型黄磷生产企业积极落实国家相关的安全环保政策,围绕黄磷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生产的全过程开展工艺、技术、装备的创新,解决黄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渣、汽等三废问题。

公司为了满足国家安全环保的监管要求,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黄磷的生产技术改造及环保治理工程建设。截止2017年底,宣威磷电累计投入44,236.07万元建设矿电磷一体化综合工程(主要是黄磷尾气净化、回收、发电及烟气治理工程),累计投入2,602.66万元进行电炉改造工程;弥勒磷电累计投入13,792.54万元建设矿电磷一体化改造工程,累计投入21,850.25万元建设黄磷生产的烟气治理工程。

公司为了解决黄磷运输距离较长,扩大珠三角及东南亚市场,在广西钦州先后投入53,750.84万元建设广西澄星30万吨特种磷酸工程及配套的码头、仓储工程等;公司累计投入47,194.80万元用于江阴厂区升级改造、科研楼建设、电子化学产品工程建设等。

公司于2015年6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40,928.79万元用于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等多个项目。项目已在逐步推进过程中,但由于被立案调查,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届满后不予续期的议案》,决定终止该非公开发行事项。

公司对于前述技术改造及环保工程、广西澄星及江阴本部的工程建设累计投入183,427.16万元,对部分非公开发行涉及的项目仍然在持续投入中。公司的项目建设全部通过自筹资金解决,主要采用短贷长用、应付票据贴现等方式来筹集资金。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总额为465,915.75万元。

由于黄磷行业属于重资产、重污染行业,需要持续不断的高投入,才能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在激烈竞争中得以生存,从而导致了公司的借款金额较高。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1.91%、73.49%,较兴发集团同期资产负债率68.90%、67.27%偏高,主要是兴发集团近年来多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中2017年非公开发行拟筹集资金14亿元已于2018年2月完成。

公司为了应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短期借款偿还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①对于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高的情况,公司按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协议,支付了充足的保证金或办理了抵押或质押事项,并在银行授信范围内严格履行融资合同,且由澄星集团或第三方提供了充足的担保(详见年报披露);②公司就资产负债率较高以及将受到证监会处罚等事项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调,授信额度及融资规模未受到较大不利影响;③公司积极调整融资规模及融资结构,与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将部分短期借款转为长期借款,减少短期偿债压力,从而导致了公司长期借款金额同比大幅增长;④公司进一步优化资金的统筹规划,将加快流动资产周转和货款回笼,利用自有资金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40.38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27.24亿元,其中现金及银行存款合计17.83亿元,保证金为9.42亿元。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0.88亿元,减少6.36亿元,其中偿还短期借款4.97亿元,兑付银行承兑汇票1.03亿元,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一年内到期负责余额合计34.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下降为71.18%。截至目前,公司保持了良好的信用记录,未出现融资违约或者到期未偿还、延期偿还借款的事项。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长期借款余额为9.80亿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已建成项目的结算支付(替代短期借款),2亿元左右用于拟新建项目的资金储备。拟新建项目的详细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3)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为40.38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仅为27.24亿元,公司存在一定的资金链紧张的压力。为了短期借款的到期偿还,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不存在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风险。截至目前,公司保持了良好的信用记录,未出现融资违约或者到期未偿还、延期偿还借款的事项。

会计师核查意见:我们对澄星股份2017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长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实施了函证并取得了回函,核对了期末对账单余额,实施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账单及银行单据的双相核对抽查,详细检查了借款合同、抵押或质押协议、银行承兑协议、担保协议以及企业信用报告,核查了银行借款台账、应付票据备查簿,并检查了借款借据与还款单据,对期末货币资金、长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截止目前,澄星股份未出现债务违约事项,信用记录良好。

8.年报显示,控股股东澄星集团、第二大股东汉盈投资股权质押率100%,合计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41.8%。请公司补充披露:(1)澄星集团及汉盈投资目前的资金状况、基本财务指标;(2)股权质押资金的用途;(3)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4)是否存在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生产经营等的相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回复:

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于2016年5月11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0,000,000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2016年6月14日,澄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26,693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股份质押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为止。详见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3)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5)。截至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78%。

公司第二大股东汉盈投资于2015年8月5日将其原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公司106,107,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解除质押。同日,汉盈投资将上述其所持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6,107,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股份再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上述解除质押及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详见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并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6)。截止目前,汉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6,107,921股,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06,107,92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01%。

(1)截止2017年12月31日,澄星集团、汉盈投资目前的资产负债状况、基本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2)澄星集团本次股权质押主要为澄星集团下属子公司为取得项目银团贷款而采取的增信措施,汉盈投资本次股权质押主要为澄星集团融资授信而采取的增信措施。

(3)澄星集团、汉盈投资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4)澄星集团和汉盈投资本次股权质押系澄星集团融资追加担保措施,而不属于主担保措施,若公司股价一旦出现大幅下挫,澄星集团和汉盈投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抵押物、提前还款等措施,因此不存在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生产经营的相关事项。

9.年报披露,2017 年短期借款金额为36.72 亿元,其中14.83亿元为票据贴现,系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开具的未到期承兑汇票予以贴现的金额。同时,公司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3.36 亿元。审计师将应付票据的管理与核算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请公司:(1)详细说明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开具的未到期承兑汇票予以贴现的具体业务往来,以流程图形式予以说明;(2)补充披露内部交易中使用票据结算的各子公司名称、票据结算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使用票据结算的起始年份及原因;(3)该等票据贴现是否具有真实商业背景,账面记载是否与交易实质一致,开票实质是否出于融资目的,是否合规;(4)应付票据期末金额较大的原因。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论。

回复:

(1) 公司合并范围内涉及开具未到期票据贴现的公司业务分工如下图17所示:

公司具备“矿、电、磷一体化”的生产优势,为实现产业综合布局及物流调配,将磷矿开采、黄磷生产集中在云南省,再由兴霞物流利用自身运输优势通过集中采购后销售给公司在江苏江阴、广西钦州的生产基地,用于磷酸、磷酸盐生产或由兴霞物流自主实现对外销售。兴霞物流为澄星股份、广西澄星的黄磷供应商,澄星股份、广西澄星与兴霞物流签订黄磷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给兴霞物流。弥勒磷电、宣威磷电为兴霞物流的黄磷供应商,兴霞物流分别与弥勒磷电、宣威磷电签订黄磷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给弥勒磷电、宣威磷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出具的未到期银票予以贴现的金额合计为14.828亿元,其中:澄星股份出具11.50亿元未到期承兑汇票,广西澄星出具2亿元未到期承兑汇票,宣威磷电出具1.328亿元未到期承兑汇票。

(2)内部交易中使用票据结算的情况:

2017年度,澄星股份累计出具17.45亿元票据给兴霞物流,累计从兴霞物流采购黄磷含税总额为16.56亿元,部分采购合同尚在执行中,票据结算金额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05.37%。兴霞物流收到上述票据后将其中15亿元的票据以低于银行借款利率的贴现率予以贴现;将其中0.52亿元票据背书转让给弥勒磷电占兴霞物流从弥勒磷电采购黄磷含税总价6.43亿元的8.09%;兴霞物流将剩余的1.93亿元票据背书转让给宣威磷电占兴霞物流从宣威磷电采购黄磷含税总价14.04亿元的13.75%。

2017年度,广西澄星自兴霞物流采购黄磷的含税金额为7.90亿元,累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黄磷采购款为4亿元,广西澄星与兴霞物流之间的票据结算金额占交易总额的比例为50.63%。

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因为黄磷购销业务的需要,历年来一直存在使用票据结算的情况。使用票据结算的原因:①使用票据结算可以延期支付货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资金需求,节约了资金使用成本;②澄星股份取得的大部分银行授信合同要求其必须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给供应商,而兴霞物流为澄星股份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所以澄星股份与银行签署承兑汇票协议时明确约定:以澄星股份与兴霞物流的黄磷采购合同为依据,由澄星股份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给兴霞物流。

(3)2017年度,澄星股份自兴霞物流采购黄磷的含税金额为16.56亿元,开立票据结算黄磷采购款为17.45亿元,部分采购合同尚在执行中。兴霞物流收到上述票据后,一部分直接背书给宣威磷电、弥勒磷电,用于支付黄磷采购款;其余以低于银行借款的利率贴现取得银行存款。澄星股份出具前述银行承兑汇票给兴霞物流是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账面记载与交易实质保持一致,开票是为了满足澄星股份与兴霞物流之间黄磷购销款项的结算需要,不是出于融资目的;而兴霞物流收到票据后视公司资金需要进行贴现或背书,是票据使用的通常做法,是合规的,是符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的。

2017年度,广西澄星自兴霞物流采购黄磷的含税金额为7.90亿元,累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黄磷采购款为4亿元,占全年总采购额的50.63%。广西澄星出具前述银行承兑汇票给兴霞物流是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账面记载与交易实质保持一致,开票是为了满足广西澄星与兴霞物流之间黄磷购销款项的结算需要,不是出于融资目的;而兴霞物流收到票据后视公司资金需要进行贴现或背书,是票据使用的通常做法,是合规的,是符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的。

(4)本期末经营性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33,600万元,融资性票据余额为148,280万元,合计金额为181,880万元。公司将母子公司之间出具且在合并范围内贴现的票据视为融资性票据,报表列示于短期借款。期末票据余额较大的主要原因是黄磷成本占磷酸成本的90%左右,兴霞物流为澄星股份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而澄星股份取得的大部分银行授信合同要求其必须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给供应商,澄星股份只能以其与兴霞物流的黄磷采购合同为依据,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给兴霞物流,再由兴霞物流贴现取得银行存款或者支付宣威磷电、弥勒磷电的黄磷结算款。截止2018年3月31日,票据余额(含融资性票据)已减少4.03亿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我们对公司与应付票据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了解与评价,并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向银行发函询证未到期承兑汇票信息、担保及信用证信息等,函证过程中保持对发函、回函的全过程控制;亲往银行获取银行版的企业信用报告,结合银行函证回函情况,就企业信用报告中应付票据信息、银行函证回函中应付票据信息及财务核算记录的应付票据信息进行核对;获取应付票据开立清单,从应付票据清单中抽取样本,索取并检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相对应的承兑协议以及相关的抵押、保证协议,对存在保证金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检查其他货币资金的一致性;获取应付票据的流向清单,针对在合并范围内已贴现的承兑汇票,抽样检查票据贴现的原始凭证及复算贴现利息入账的完整性、准确性,关注票据贴现融资情况的会计处理以及评价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列报及披露的公允性;针对已支付或背书的应付票据,抽样实施函证及测试程序,检查相关交易合同、原始凭证及会计处理记录,核实交易的真实性;结合关联交易审计程序,自澄星股份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清单中选取样本进行走访,询问其与澄星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办理过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的开立、背书、贴现等情形。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澄星股份期末应付票据余额3.36亿元、票据贴现融资余额14.828亿元是真实、准确的。

10.年报披露,2017 年应收票据金额为2846.65 万元,同比减少47.76%,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中,期末终止确认金额为3.82 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本期应收票据减少的原因,分别列示期末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已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和占比情况;(2)期末存在金额较大已终止确认的金额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2017年末应收票据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后,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具有流通性强、灵活性高等优点,同时节约了资金成本。公司收到客户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时确认应收票据、减少应收账款;在背书给供应商或第三方时同时减少应付账款、应收票据,为正常的票据背书与结算,是经济业务中的普遍运用。2017年末应收票据减少主要系本期销售收入较上期减少了28,223.50万元,相应导致了票据结算量的减少。公司在收到客户背书的承兑汇票后,又根据付款期限及时背书给原料供应商,节约了资金成本;同时由于期末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较上年略有增加,导致了本期应收票据期末减少。

期末终止确认的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为3.82亿元,占比100%,且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成为公司收入和支付的主要交易方式,应收票据的发生额保持较大金额,如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附注五之47、现金流量表项目”中所述,公司2017年度从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给原料供应商的总金额达105,050.82万元,降低了资金成本,加速了资金周转。

综上所述,公司期末终止确认的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较大。

会计师核查意见:我们对应收票据备查簿、票据凭证及附件实施了重点检查,并详细统计了合并范围内各家公司收到非关联方票据背书给供应商或第三方的情况,并针对期末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第三方实施了函证程序,实施票据监盘程序,检查期后票据结算情况,为澄星股份期末应收票据余额2,846.65万元及报告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为3.82亿元,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关于财务信息及其他

11.年报披露,2017 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98 亿元,同比增加约8.9%,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5.45 万元,同比减少94.6%。请公司:(1)结合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回款情况、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账款增加而坏账准备计提大幅减少的原因;(2)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国内销售信用政策:对于一般客户或者中小客户采用先全额收款后发货,对于大客户及上市公司等重要客户采用到货后三个月内结清货款的信用政策;公司国外销售信用政策:对于一般客户或者中小客户采用收到提单全额付款,对于百事可乐、可口可乐、宝洁、高露洁、联合利华等大客户采用到货30天结算货款的信用政策。

公司2017年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2016年末增加1,666.99万元,其中澄星股份、澄星日化、澄星国贸和无锡澄泓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较2016年末增加258.93万元、542.19万元、182.99万元和394.78万元,合计占增加总额的比例为82.72%。澄星股份、澄星日化及澄星国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增加主要是2017年度公司主营业务中磷酸及磷酸盐的销售收入较2016年度增加了3,214.93万元,增幅为1.40%;无锡澄泓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增加主要是2017年度公司其他业务中电子化学产品的销售收入较2016年度增加了2,263.11万元,增幅为33.17%。因此,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上期末略有增加主要是由相关业务收入的增加导致的。

2015年至2017年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表:

2015年(金额单位:元)

2016年(金额单位:元)

2017年(金额单位:元)

从公司最近三年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可见,2016年应收账款余额为21,298.15万元,较2015年增加了6,313.29万元,其中: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了6,228.52万元,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了303.87万元。从而导致了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较2015年末增加了311.43万元,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较2015年末增加了564.74万元。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公司2016年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36.91万元。

2017年应收账款余额为22,965.14万元,较2016年增加了1,666.99万元,其中: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1,745.52万元,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减少69.35万元,从而导致了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较2016年增加了87.28万元,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较2016年减少了38.68万元。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公司2017年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5.45万元。

2015年至2017年公司销售及货款回款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243,419.33万元,已扣除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105,050.82万元,在计算销售回款情况时予以加回。

由上表可见,2015年至2017年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14,984.86万元、21,298.15万元、22,965.14万元,占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8%、6.52%、7.69%;2015年至2017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8.14亿元、37.52亿元、34.85亿元,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7.86%、114.80%、116.70%,历年均保持稳定,且较少发生大额款项无法收回的事项。截止2018年3月31日,应收账款回收率已达到82.97%,货款回收良好。

因此,2017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而当期坏账准备计提大幅减少主要系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增加所致,公司已按照坏账计提政策计提了坏账准备。

(2)公司2017年末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0,672.55万元,占比为90.02%,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五年以上的应收账余额为2,015.77万元,占比为8.78%,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两项合计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98.80%,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坏账准备期末余额的比例为96.81%,且2018年一季度末应收账款回款率已达到82.97%,说明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我们对澄星股份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测试;分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据、金额重大的判断等;对于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及账龄分析,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执行函证程序及期后回款情况检查,评价管理层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基于上述工作,我们认为澄星股份的坏账计提政策保持了一惯性和连续性,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

12.年报披露,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存在4382.23 万元“澄张路18 号拆迁资产”自2014 年以来长期挂账。年报显示,公司已于2014 年12 月31 日基本完成搬迁清理工作,截至2017 年12 月31日公司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请公司:(1)补充披露将该部分资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的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截至报告期末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2015年2月2日,澄星集团、本公司、澄高包装、江阴澄盛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五家单位联合(乙方)与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签署《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梅园大街202号(澄星工业园)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甲方收回乙方位于江阴市澄张路18号(现梅园大街202号)三个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中涉及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澄土国用(2001)字第06972号,土地面积为30,454.80平方米;甲方收购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2,563.24平方米,其中涉及本公司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澄字第010204046号,房屋面积11,847.98平方米;乙方须于2015年4月30日前全部搬迁结束。

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全搬迁清理工作,搬迁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同时依据搬迁补偿协议计算的搬迁补偿款能够补偿搬迁资产清理及相关支出,且确认该笔款项能够及时收回,于2014年底将澄张路18号长期资产进行清理并转入其他流动资产4,382.23万元。公司将该部分资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是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

(2)由于前述五家单位所处位置属于城市规划的整体搬迁范围,搬迁清理结束后,需要连同周边土地一起进行招拍挂,周边土地附属设施的搬迁清理工作进展不畅,导致五家单位所属土地无法单独进行招拍挂,搬迁补偿款的收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2015至2017年度,公司管理层多次与搬迁部门沟通,均得到了积极的答复,确认不存在长期收不到补偿款的风险。2018年2月,相关土地的招拍挂工作已全部完成,公司确认近期将全额收到与澄张路18号长期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且能够全部补偿搬迁资产清理及相关支出。

会计师核查意见:我们询问并了解了其他流动资产中“澄张路18 号拆迁资产”的形成原因,获取了公司与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签署的《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梅园大街202号(澄星工业园)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详细检查了《协议书》中澄星股份应履行的搬迁义务,并根据协议所约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匡算了应收搬迁补偿款能够补偿搬迁资产清理及相关支出,且该笔款项能够于近期收回。因此,公司将该部分资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是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

13.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商誉为1270.39 万元,其中澄星日化和兴霞物流的商誉分别为1196.62 万元和52.31 万元。报告期内澄星日化和兴霞物流均出现亏损,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请公司说明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澄星日化近年来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澄星日化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磷酸盐的生产与销售,主要原材料为磷酸,均采购自澄星股份,磷酸成本占单位磷酸盐(主要磷酸盐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为70%左右。2016、2017年度澄星日化磷酸盐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4.84%、3.96%,虽保持稳定,但是明显偏低。主要系澄星日化不具备磷酸采购定价权及磷酸盐销售定价权,由澄星股份依据市场行情及经营业绩在母子公司之间分配导致。2016年度、2017年度,澄星日化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的磷酸盐销售收入占磷酸盐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09%、63.24%。

2016年度、2017年度澄星股份合并报表层面磷酸盐销售利润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澄星股份合并范围内,仅由澄星日化负责磷酸盐的生产,澄星股份合并报表层面磷酸盐销售毛利率实际为澄星日化的公允毛利率,2016年度、2017年度的磷酸盐毛利率分别为14.42%、16.09%,略有增长,系本年磷化工行业产品涨价所致,澄星日化盈利状况良好。依据磷酸盐合并报表销售毛利率测算澄星日化的净利润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测算增加净利润=[合并报表磷酸盐销售收入*(合并磷酸盐销售毛利率-澄星日化单体报表销售磷酸盐毛利率)]*(1-25%);测算净利润=审定净利润+测算增加净利润。

综上所述,澄星日化生产的磷酸盐在扣除合并抵消影响因素后,2016年度、2017年度测算的公允净利润分别为2,495.66万元、2,758.22万元,盈利状况良好。

同时,根据管理层制定的未来5年财务预算和10.02%的折现率对澄星日化整体资产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超过五年财务预算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均保持稳定。

商誉减值测试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主要假设如下:对澄星日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测算采用了15%的毛利率(合并报表磷酸盐销售毛利率)及8%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关键假设。管理层根据预算期间之前的历史情况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这些假设。经过上述测试,公司预计报告期内,对澄星日化的商誉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兴霞物流本期发生亏损的原因如“问题4之回复”中所述,本期销售毛利额较上期减少了3,755.19万元,而财务费用增加了4,800.13万元,由此导致了本年经营净利润发生了亏损。销售毛利额的减少是由于合并范围内关联方销售的毛利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澄星股份掌握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之间的定价权,可以在黄磷、磷酸及磷酸盐的生产经营中平衡各公司业绩。财务费用的增加是由于本年加权平均贴现利率较2016年度上升了1.69%所致,且通过兴霞物流贴现的利息支出占澄星股份合并报表利息支出的42.53%,由此导致了兴霞物流本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澄星股份2017年度已采取措施与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将部分短期借款转为长期借款,预计未来通过兴霞物流贴现取得融资的总额也会有所减少。

同时,根据管理层制定的未来5年财务预算和12.44%的折现率对兴霞物流整体资产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超过五年财务预算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均保持稳定。

商誉减值测试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主要假设如下:对兴霞物流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测算采用了4.50%的毛利率(参考兴霞物流最近三年平均销售毛利率)及5%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关键假设。管理层根据预算期间之前的历史情况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这些假设。经过上述测试,公司预计报告期内,对兴霞物流的商誉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对澄星日化单体报表磷酸盐销售毛利率情况及合并报表层面销售毛利率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确认磷酸盐合并报表层面毛利率为公允毛利率,2016年度、2017年度的磷酸盐毛利率分别为14.42%、16.06%。同时,我们复核了澄星日化管理层制定的未来5年财务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所依据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经过前述减值测试,我们确认澄星股份对澄星日化的商誉不计提减值是合理的。

我们对兴霞物流本年度与关联方之间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等结算单据实施了详细核查,对兴霞物流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进行了检查分析;获取编制了本年度兴霞物流贴现票据的清单,检查了票据贴现协议,复核了贴现利率,并分析了波动原因。同时,我们复核了兴霞物流管理层制定的未来5年财务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所依据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经过前述减值测试,我们确认澄星股份对兴霞物流的商誉不计提减值是合理的。

14.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为1.86亿元,请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明细。

回复:

近两年,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列示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15.请公司按照《格式准则第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则要求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原因。

回复:

宣威磷电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宣威磷电建有3×5MW自备发电机组,因此被列为云南省曲靖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实时在云南省污染源监测管理平台上传。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时、如实地公开环境信息。

1、排污信息

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废渣等,其中,废气的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石油类、磷酸盐、氟化物、氨氮;废渣主要是:锅炉渣、锅炉灰。

(1)排放标准及实际排放情况

宣威磷电无废水排放口,全部循环利用。

宣威磷电自备电站废气排放口3个,发电锅炉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燃煤破碎除尘器排口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自备电站污染物年排放许可总量为:颗粒物117.301吨、二氧化硫675.078吨、氮氧化物696.69吨;2017年度排放量为:颗粒物57.17吨、二氧化硫258.35吨、氮氧化物313.05吨,排放量均在许可范围内。

宣威磷电灰渣固废综合利用于水泥和制砖。

(2)超标排放情况

2017年度宣威磷电无超标排放情况发生。

2、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宣威磷电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投用,发生故障及时排除,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2017年度宣威磷电环保设施运行费用为1034.70万元,建立有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发电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现了监测数据的实时上传,委托专业的运维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确保了监测数据的上传率、准确率。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宣威磷电3×5MW煤矸石与黄磷尾气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装置完成了环保三同时手续,并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于2017年6月28日完成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工作。

4、突发环境应急情况

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宣威磷电按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在环保部门进行了备案。宣威磷电按照应急管理要求成立有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队伍,以及储备有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控制处理,减少事故灾害损失。

5、环境自行监测情况

宣威磷电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每年按时上报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审核备案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相关检测工作。为提升宣威磷电环保工作的主体责任,2017年度,宣威磷电根据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及《排污单位自行检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自行监测工作,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严格按照备案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进行网上公示。

公司已对《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了相应补充修订。《2017年年度报告》(修订稿)与本回复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上网公告附件: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证公函【2018】0355号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