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公司”)经证监会《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8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8.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3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014,793.7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1,285,206.30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承担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7年6月,恒通股份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规定,东兴证券承接了对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指派胡杰畏先生、郭哲先生担任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相关规定,东兴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信证券完成了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尽职推荐工作,并进行了后续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于2017年6月接替国信证券成为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保荐工作持续督导期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具体工作如下:
■■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等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恒通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211,285,206.30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190,037,508.67元,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其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