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18-048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东75号领先商业写字楼12楼新农开发董事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宏本先生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董事常俊刚,独立董事张敏、杨有陆、欧阳金琼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1人,监事李军华、郑海燕、樊文建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春疆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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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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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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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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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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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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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9,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1,关联股东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53815575。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付立新 朱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9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183号
致: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8日上午11:00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召开;网络投票由贵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签名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53,828,47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3207%;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贵公司股份1,300,22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3408%。
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155,128,69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66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十一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5,127,699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5,127,699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4,420,503股,反对708,196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604,928股,反对708,196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78%。
4、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5,127,699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5,127,699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5,127,699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5,127,699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同意股份1,312,124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8%。
8、审议《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12,124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8%,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312,124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8%。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5,127,699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审议《关于增加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4,420,503股,反对708,196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604,928股,反对708,196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78%。
11、审议《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604,928 股,反对708,196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78%,本议案未通过;关联股东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604,928股,反对708,196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78%。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述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