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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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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2018-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编号:2018-070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拜克01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5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如银行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及定制化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等,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炎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于近日购买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相关理财产品,详细情况如下:

(二)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到期情况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到期情况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无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风险控制措施

在上述银行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该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理财产品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55,000.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招商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编号:2018-071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拜克01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深圳市青松三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参与投资深圳市青松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松三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

青松三期首期出资已募集完毕,其中公司已完成对青松三期首期出资1,6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投资深圳市青松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

二、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青松三期普通合伙人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通知,青松三期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目前,青松三期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4,041万元,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根据普通合伙人书面缴付出资通知分三期缴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对青松三期第二期出资1,200万元,青松三期第二期出资31,212.30元已募集完毕。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编号:2018-072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拜克01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

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1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5月18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5月22日

●摘牌日:2018年5月22日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曾用名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发行的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5月22日开始支付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拜克01。

3、债券代码:122254。

4、发行主体: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及债券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对“12拜克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期(即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3日)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有效数量为147,209手,回售金额为147,209,000元,公司本期债券余额为152,791,000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固定不变。公司不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2拜克01”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30%。

8、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3年5月22日。

10、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本金兑付日:2018年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5月23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在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期债券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本期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13、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0%,每手“12拜克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息总额为160,888,923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17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5月18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5月22日

4、摘牌日:2018年5月22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5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拜克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拜克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拜克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旭光、景霞

联系方式:021-68365799

2、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亮、刘蓉蓉

联系方式:0571-87903132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联系人:王建才

联系方式:0572-8062453

4、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

附件一、“12拜克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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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全称(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