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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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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8-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1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4,488,97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7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于2017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为:刘宝胜、宋传秋、蔡群涛、欧阳诚、吕明、金培良、陈璐璐、张小星、张美成、郑东明、石杏元、蒋卫东、李智吉、杨芬芬、吴展、原晓岗、陶玮新、钟加镇、夏静、吴寿荣、马华泽、辛江、辛探明、毛维江、管东涛、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如山”)、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如山”)、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鼎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4,488,970股,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5月16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208,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2,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6,000,000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18年5月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977,000股限制性股票,因授予工作尚未完成,截至本公告日,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未使公司股本数量产生变化,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08,000,000股变更为208,977,00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美成、财务总监管东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自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2、公司股东浙江如山、杭州如山、诸暨鼎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50%;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及承办人变更情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峥女士和王军先生。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兴业证券发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告知函》,因王峥女士工作变动,兴业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施山旭先生接替王峥女士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1。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4,488,97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六、 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