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8-036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1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5月2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5月23日
●摘牌日:2018年5月23日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 2013年5月23日发行的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5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保税债
3、债券代码:12225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不上调2013年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起息日2016年5月23日)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5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不上调2013年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起息日2016年5月23日)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5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次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本次债券的回售申报期内为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2日,根据发行人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公告,本次债券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84,103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84,103,000.00元。本次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为2016年5月23日,发行人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3保税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起息日:2013年5月23日
11、付息日: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18年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3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3保税债”的票面利率为5.50%,本次每手“13保税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本次兑付债权登记日、兑付日及摘牌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18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5月21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5月23日
4、摘牌日:2018年5月23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保税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保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勇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2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28层
联系人:常乐庆
联系电话:0512-58320165
传真:0512-5832065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01-11单元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01-11单元
项目主办人:张琦、杜海涛
项目组成员:汪漾、余涛、古丽达娜、钱鹏丞
联系电话:0510-85200883
传真:0510-85203300
3、副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人:李生毅
联系电话:0512-62938093
传真:0512-62938665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