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0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8年5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决议公告。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元(含税),总计派息240,006,000元。

2.本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仍为400,010,000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4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a】;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a: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8日

除权除息日:2018年5月2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5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5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5月11日至登记日:2018年5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

咨询联系人:张恩芳、蒋涛

咨询电话:0755-33873999-88265

传真电话:0755-29949816

六、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的利润分配时间安排文件;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