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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5、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鸿海精密以及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富士康股份上市后三年内,如富士康股份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富士康股份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富士康股份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富士康股份应按本承诺函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富士康股份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富士康股份回购公司股票;2、控股股东、鸿海精密(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富士康股份回购公司股票

(1)自富士康股份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富士康股份股价之目的,富士康股份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富士康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富士康股份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富士康股份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富士康股份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在富士康股份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富士康股份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富士康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富士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 富士康股份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富士康股份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富士康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2%。

(5)富士康股份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富士康股份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富士康股份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6)在富士康股份符合本承诺函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富士康股份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富士康股份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鸿海精密(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公司股票

当富士康股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富士康股份控股股东、鸿海精密(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富士康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富士康股份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a 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富士康股份获得现金分红的30%;

b 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富士康股份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富士康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鸿海精密承诺:

“a 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富士康股份获得现金分红的30%;

“b 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富士康股份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富士康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在公司控股股东、鸿海精密(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方案实施期间内,若富士康股份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控股股东、鸿海精密(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富士康股份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富士康股份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富士康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3)富士康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富士康股份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富士康股份及富士康股份控股股东、鸿海精密、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富士康股份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函并签署相关承诺。

(4)富士康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富士康股份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 通过增持富士康股份股票,富士康股份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富士康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富士康股份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或

④ 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年度在本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

(三)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相关责任主体将通过富士康股份在富士康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自身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四、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五、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除控股股东外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深圳富泰华、Ambit Cayman、深圳鸿富锦承诺: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四、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三、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相关措施,具体承诺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行业相关政策,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将有助于公司实现规划发展目标,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将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通信网络设备、云服务设备、精密工具及工业机器人专业设计制造服务商,为客户提供以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新形态电子设备产品智能制造服务。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电子设备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以自动化、网络化、平台化、大数据为基础的智能制造和科技服务解决方案。公司目前的研发领域及研发方向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助力公司在工业互联网发展背景下提升智能制造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大力推进技术研发,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如下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构建项目”旨在将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软件与工业机器人、传感器、交换机等硬件相互整合,形成具有与上下游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功能的工业互联网系统平台;“云计算及高效能运算平台项目”旨在研究高效能运算服务的相关设备和体系架构,为未来高效能运算服务的发展奠定基础;“高效运算数据中心项目”将基于建置高效运算数据中心,助力公司设计针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设计、生产过程的自动化解决方案,不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通信网络及云服务设备项目”通过购入部分新设备、更换老旧设备,实现通信网络设备、云服务设备智能产业化制造;“5G及物联网互联互通解决方案项目”着力重点突破宽带低延时、高密度射频通信的关键技术,开发基于5G通信的新一代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智能制造新技术研发应用项目”、“智能制造产业升级项目”和“智能制造产能扩建项目”主要通过新技术研发应用、生产设备升级、技术改造升级和智能化建设,在提升产品品质的同时,满足未来智能制造的产能需求,实现产品在智能制造领域的应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除此之外,补充营运资金可使公司有效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满足不断提升的运营资金需求,辅助夯实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有效降低整体经营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降本及提升效益效果良好,风险较小,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股东回报。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提高整体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建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

6、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富士康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富士康股份利益;如违反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鸿海精密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富士康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富士康股份利益;如违反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其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富士康股份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富士康股份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富士康股份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富士康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富士康股份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富士康股份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富士康股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富士康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富士康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富士康股份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富士康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九、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公开承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开承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富士康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富士康股份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富士康股份,因此给富士康股份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富士康股份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富士康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富士康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富士康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鸿海精密公开承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鸿海精密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富士康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富士康股份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富士康股份,因此给富士康股份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富士康股份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富士康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富士康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富士康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富士康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富士康股份股东大会审议;(四)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富士康股份,因此给富士康股份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富士康股份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富士康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若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金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下:

“本所对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股份’)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8年1月3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11003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富士康股份于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18年1月3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009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富士康股份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1月3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0096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本所对富士康股份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于2018年5月4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8)第0024号审阅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具体可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重要风险因素”。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之“(五)管理层讨论分析”之“4、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中披露了公司2018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普华永道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8)第0024号《审阅报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2018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76.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 。2018年第一季度,公司业绩表现平稳,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预计2018年度1-6月营业收入约为1,460.6亿元至1,545.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6.8%至13.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3.8亿元至56.0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0.9%至5.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3.5亿元至55.6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0.6%至4.5% 。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和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以福匠科技(全称为福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2017年7月21日,发行人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6132911)。2017年8月4日,发行人就前述整体变更事宜取得了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粤深华外资备201700418)。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福匠科技的全体股东,即机器人控股和深圳鸿富锦。发行人设立时,机器人控股持股103,333,500股,占比75%;深圳鸿富锦持股34,444,500股,占比25%。

2017年7月10日,经福匠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原福匠科技全体股东机器人控股、深圳鸿富锦作为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相关议案。机器人控股、深圳鸿富锦以福匠科技截至201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37,853,442.57元为依据,折为股本137,778,000股,每股面额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778,000元,其余75,442.57元计入资本公积。2017年7月10日,普华永道对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528号)。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境内重组

(1)发行人发行新股收购股权

2017年12月6日,发行人、机器人控股与深圳鸿富锦等32家增资方签订《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发行人以发行新股方式向增资方收购其持有的13家境内公司股权。

(2)现金收购股权

2017年6月20日,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富桂作为收购主体与茂华创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深圳富桂以现金方式从茂华创投收购其持有的深圳富华科100%股权。

(3)现金收购资产

2017年5月31日,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富桂作为收购主体与其他受让方共同与深圳鸿富锦签署《业务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深圳富桂等受让方相应受让和承接深圳鸿富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资产和人员。

2、境外重组

除香港基准、日本基准、FPI Ltd.三家境外子公司股权跟随境内股权重组成为发行人下属境外公司外,发行人收购福鑫公司作为平台实施境外股权和资产收购工作。

(1)股权收购

发行人通过福鑫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现金收购方式以及为了实施收购而通过新设方式合计取得25家境外公司的控股权。

(2)资产收购

发行人通过福鑫公司的相关境外子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鸿海精密及其下属子公司所持有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境外业务与资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1,969,530,023股。以1,969,530,023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关于发行前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前10名股东直接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公司任职情况

(四)发行人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国有股份。

本次发行前,中坚公司等15家外资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10,289,261,024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8.0470%,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8日,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粤深华外资备201700765),对发行人上述外资股东持股情况予以备案。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中坚公司、深圳富泰华、Ambit Cayman、深圳鸿富锦、郑州鸿富锦、雅佳控股、Joy Even、利国集团、机器人控股、Star Vision、Hampden Investments均为鸿海精密下属企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共青城云网创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恒创誉峰;恒创誉峰、共青城裕鸿、新余四季枫、珠海牧金、珠海旗盛、新余华枫、珠海精展、新余丹枫、珠海旗昇、珠海拓源、共青城裕展、共青城裕卓、珠海旗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深圳市恒誉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誉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前述除恒创誉峰以外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资产和投资。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和行业竞争地位

(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电子设备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依托于工业互联网为全球知名客户提供智能制造和科技服务解决方案。

(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产品涵盖通信网络设备、云服务设备、精密工具和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宽带和无线网络、多媒体服务运营商的基础建设、电信运营商的基础建设、互联网增值服务商所需终端产品、企业网络及数据中心的基础建设以及精密核心零组件的自动化智能制造等。

(三)产品销售渠道及方式

发行人采用直接销售的模式,为客户提供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到物流交货的全方位服务。发行人主要通过接单主体自产自销和接单主体委托其他法人生产后销售。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印制电路板、零组件、集成电路板、玻璃、塑料、金属材料等。

(五)行业竞争情况

1、工业互联网的竞争情况

工业互联网是全球工业系统与高级计算、分析、感应技术以及互联网连接融合的结果。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智能制造深度融合的产物,工业互联网的目的旨在结合软件和大数据分析,重构全球工业,将人、数据及机器各种元素互联起来,大规模提升工业制造生产力。工业互联网生态系统由实体制造层、边缘层、云网层、平台层和应用层构成,是全球工业系统与高级计算、分析、感应技术以及互联网连接融合的发展成果,也是未来全球智能制造业发展的关键。工业互联网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西门子和通用电气为此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2、通信网络设备竞争情况

发行人通信网络类产品的主要客户为全球知名通信网络设备品牌商。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伟创力、捷普、新美亚、天弘、可成科技、比亚迪电子、环旭电子、卓翼科技、欧菲科技、共进科技、长盈精密等。

3、云服务设备市场竞争情况

随着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企业的兴起,中国在全球云计算服务市场中的市场地位仅次于北美。中国政府近年大力扶持云计算产业链,推动云计算产品国产化,鼓励采用国产品牌产品,带动华为、浪潮、曙光、联想等品牌崛起。报告期内,公司云服务设备类产品的主要客户包括Amazon、Dell、HPE等。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广达、纬颖科技等。

4、精密工具类市场竞争情况

全球精密工具行业的主要参与企业包括瑞典山特维克集团的可乐满、肯纳金属集团和伊斯卡公司等。国内的主要厂商包括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等。近年来国内精密工具行业已实现较快发展,但国内精密工具企业的产品定位相对低端,高端市场目前主要由进口产品占据。

5、工业机器人市场竞争情况

国内工业机器人行业起步较晚,技术基础较为薄弱,高端工业机器人产品主要依赖进口。发行人通过长期的技术积累,掌握了工业机器人设计及其专用交流伺服技术、运动控制技术、关节精密传动技术、核心控制算法等,以及在上述技术基础上建立的提供多种定制化行业专用自动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具备独特的技术竞争优势。

(六)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在工业互联网领域,发行人积极参与由工信部牵头成立的工业互联网联盟的各项活动,参与撰写《工业互联网平台白皮书》,与工信部共同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标准制定。发行人已积累了丰富的先进智能制造经验,更将积极推动工业互联网的建设以及中国智能制造产业的转型升级。

发行人是全球领先的通信网络设备、云服务设备、精密工具及工业机器人专业设计制造服务商。发行人在所处的业务领域中,市场占比居于领先地位。

五、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主要固定资产

本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为开展经营服务所需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等。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752,407万元,账面净值为903,252万元。

(二)土地与房产情况

1、境内土地与房产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共有6宗,面积共计1,007,478平方米;拥有的房屋共计19处,总面积约为462,965.65平方米;本公司及本公司境内子公司共承租277处、建筑面积共计约3,872,466.97平方米的房屋(含向关联方的租赁)。

2、境外土地与房产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境外子公司在境外拥有相关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并租赁有部分房屋。

(三)其他无形资产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域名等。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境内子公司拥有境内注册商标共26项,本公司境内子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境外子公司拥有境外注册商标8项,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自鸿海精密受让“Ingrasys”字样及图形等49项商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鸿海精密授权在许可商标所列的登记注册的区域内使用“富士康”“Foxconn”两项商标(包括其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类别商品注册的情形合计353项)。截至2018年2月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专利共156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境外拥有主要专利共48项;根据相关协议,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自鸿海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受让其已获得权属证书的2,271项专利权以及1,009项专利申请权;同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使用第三方授权许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形。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拥有22项软件著作权;根据相关协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自鸿海精密及其下属子公司受让15项软件著作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已注册的域名共19项。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中坚公司还控制深圳富泰华等84家下属公司。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中坚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类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发行人与鸿海精密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鸿海精密控制的除中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子公司中,Foxconn MOEBG Industria de Eletronicos Ltda.和Foxconn Brasil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注册于巴西,分别从事机顶盒、线缆模组的生产与销售及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服务器和主板的生产与销售,鸿海精密分别间接持有两家公司100%权益;上述两家公司仅在巴西境内开展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区域并无重叠,且其业务规模相对较小,收入、利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同类型业务相比较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富智康注册于开曼群岛,于2005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2038.HK,截至2017年12月31日,鸿海精密间接持有富智康62.78%的股权;根据富智康2017年年度报告,富智康为全球手机业的垂直整合制造服务供货商,为客户提供生产及分销手机的全套制造服务;报告期内,富智康与富士康股份生产并销售的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面向不同的品牌客户,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面向某美国知名品牌客户生产并销售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富智康存在为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代工服务而生产上述美国知名品牌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的情况,但并未以其自身名义从事该品牌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的生产及销售业务。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鸿海精密承诺,Foxconn MOEBG Industria de Eletronicos Ltda.和Foxconn Brasil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不会超出现有业务经营范围和地区开展业务,亦不会从事或参与同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业务。鸿海精密与发行人分别出具承诺,在该等公司纳入发行人的法律障碍消除后,鸿海精密及发行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把该等公司的相应业务纳入发行人。鸿海精密承诺在不新增富智康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前提下,促使富智康自承诺函出具日起五年内逐步消除为发行人替某美国知名品牌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的代工服务;五年届满后,富智康将不再从事此项代工服务。发行人承诺自承诺函出具日起五年内将逐步消除委托富智康为发行人提供某美国知名品牌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的代工服务;五年届满后,发行人将不再委托富智康提供此项代工服务。

3、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避免同业竞争,中坚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中坚公司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同发行人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中坚公司承诺并将促使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子公司将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果中坚公司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子公司从事了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将立即停止该等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中坚公司承诺赔偿发行人因中坚公司或中坚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子公司因违反本承诺函条款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避免同业竞争,鸿海精密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鸿海精密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同发行人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鸿海精密承诺并将促使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子公司将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果鸿海精密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子公司从事了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将立即停止该等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鸿海精密承诺赔偿发行人因鸿海精密或鸿海精密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子公司因违反本承诺函条款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次重组按照重组方案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日(2017年12月31日)所形成的业务架构,视同在报告期期初(即2015年1月1日)已经存在并一直存续至今。根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及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3)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4)向关联方提供劳务及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5)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出租方取得的租赁收入如下:

单位:千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用如下:

单位:千元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分别为1,354万元,1,585万元和1,547万元。关键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包括采用货币、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福利、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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