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8-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5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5:00至2018年5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宏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代表股份170,986,1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837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70,971,1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833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4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67,2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63%。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0,971,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4.387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5.6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0,971,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4.38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5.6127%%)。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86,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71,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4.387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5.6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0,971,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4.387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5.6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86,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33,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25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5.6127%)、反对25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4.38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33,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5%;反对25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5.6127%)、反对25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4.38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86,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公告编号:2018-046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5月7日通过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华农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深圳生产基地铅酸蓄电池业务全部迁移至湖北子公司、越南子公司的议案》。

因深圳市大鹏新区区位发展战略规划环保要求,公司其发展战略及产品线布局,拟对铅酸蓄电池业务进一步的整合与优化,公司拟将深圳生产基地铅酸蓄电池业务全部迁移至湖北子公司、越南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

股票代码:002733股票简称:雄韬股份公告编号:2018-047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深圳生产基地铅酸蓄电池业务全部迁移至湖北子公司、

越南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深圳生产基地铅酸蓄电池业务全部迁移至湖北子公司、越南子公司的议案》,拟将深圳生产基地铅酸蓄电池业务全部搬迁至湖北子公司、越南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业务转移原因

因深圳市大鹏新区区位发展战略规划环保要求,公司其发展战略及产品线布局,拟对铅酸蓄电池业务进一步的整合与优化,决定将深圳生产基地铅酸蓄电池业务全部迁移至湖北子公司、越南子公司。

在迁移过程中,现有关键生产设备、核心人员,可吸纳入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制造生产体系,以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

二、铅酸电池业务搬迁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生产基地铅酸蓄电池业务搬迁将有利于公司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深圳生产基地铅酸蓄电池业务的搬迁,公司已经通过扩充子公司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雄韬电源科技(越南)有限公司的产能来满足客户的订单需求,可以保证产能充足、质量稳定和按时交货。

短期来看,深圳铅酸电池业务转移至湖北、越南生产基地需产生较高的员工安置处理费用,会在2018年的财务报表中有所体现;长期来看,深圳铅酸电池业务转移至湖北、越南生产基地可以减少人工成本,特别是搬迁至越南生产基地,可节省4%的消费税。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