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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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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2018-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8-025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6,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2%。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80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5,636,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1 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34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49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95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数101,340,000股,其中首发限售股份为76,000,000股。

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01,34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6,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2% 。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亦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小奇、曲维孟、胡德新等共2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杨斌、郭洪杰及其余154名自然人股东共156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侯光斓、吴占峰、李玉富、王宝成、奚进泉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王宝成、奚进泉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会利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保证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上述股东提供任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6,2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32%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80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在上述股东中,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5,636,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待解除质押后,方可流通上市。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东方新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8-026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

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及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东方新星”) 于2018 年5月14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送达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告知函》,函件告知陈会利先生与其23名一致行动人在2011年11月20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各方未延长《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各方已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

一、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系由保定新星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星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新星有限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改制而来。受企业改制政策的限制,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148,68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72%。出于对陈会利先生的信任,为进一步巩固陈会利先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加强公司股权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保证公司未来持续发展,2011年11月20日,陈会利、赵小奇、曲维孟、胡德新、王宝成、奚进泉、李玉富、柯立泉、路忠、郝长明、侯光斓、张洪智、朱文久、胡贵卿、汤炳深、马惠民、吴占峰、王殿广、林东升、季惠彬、齐景波、杜朝阳、柳节清、张国良24名股东(以下简称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1)各方确认,自作为东方新星的股东以来,在东方新星的历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表决时,各方均保持了一致;(2)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经东方新星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同意以陈会利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3)为保证本规定得以执行,在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其他股东填写好表决票后,先应将表决票提交给陈会利,经陈会利确认各方的表决意见与其一致后,再由陈会利将各方的表决票一并提交给收票人。其他股东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应委托陈会利或陈会利指定的人代表其参加股东大会,并授权陈会利及陈会利指定的人按前述规定代其行使表决权;(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新星章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违约行为所带来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①撤回其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②按陈会利的意见,对其所提出的议案投反对票;③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除陈会利以外的任何一方如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陈会利有权要求该等违约方将其对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授权陈会利行使,在授权期限内,该等违约方不得再亲自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36个月后失效。

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自2015年5月15日上市以来,上述24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数及比例未发生变动。

由此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8,148,684股股份,持股比例8.04%,另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本公司20.73%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本公司28.77%的股份表决权,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36个月后失效”,本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约定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18年5月15日失效。截至目前,各方未延长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各方已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8,148,68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04%,陈会利先生依然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较低,同时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分散的股权结构可能引致股权控制结构的不稳定,若未来公司股权控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