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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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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8-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相关媒介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ffund.com)上的《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建信MSCI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18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建信MSCI

5、申购、赎回代码:51218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8年5月14日基金份额总额:2,046,048,000.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8年5月14日基金份额净值:1.0033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46,048,000.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5月21日

11、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无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20日证监许可[2018]503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募集期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13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13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3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9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为: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0日证监许可[2018]503号文注册,自2018年3月30日起公开募集,截止2018年4月1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2,046,048,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46,048,000.00份;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483,781.50元,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0.00元,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483,781.50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归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4月19日划入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基金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共计28,88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上述募集资金及其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共计2,046,048,000.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共计483,781.50元,将在银行结息日计入基金资产,具体金额以银行实际结息金额为准。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0.00份,占基金总份额0.0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4月1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6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5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建信MSCI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18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建信MSCI

7、申购、赎回代码:512181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5月2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46,048,00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8,88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0,841.6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58,659,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7.5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87,389,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2.4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8年5月14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吴曙明,010-66228888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博士。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2009年11月5日起任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0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8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8日至2016年7月20日任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3月16日起任建信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25日起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31日起任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25日任建信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2月6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CICC)

法定代表人(代):毕明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设立日期:1995年07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985,130,809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1441号

联系人:张萱

电话:(86-10) 6505-11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3908.HK)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自1995年成立以来,中金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金融增值服务,建立了以研究为基础,投资银行、股票业务、固定收益、财富管理和投资管理全方位发展的业务结构。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客户服务,中金在海内外媒体评选中屡获“中国最佳投资银行”“最佳销售服务团队”“最具影响力研究机构”等殊荣。

中金总部设在北京,在境内设有多家子公司,在上海和深圳等地设有分公司,在中国大陆28个省、直辖市拥有200多个营业网点。公司亦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在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旧金山设有分支机构。

2015年,中金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2017年,中金完成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战略重组,其成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秉承“植根中国,融通世界”的理念,凭借广泛的业务网络及杰出的跨境能力,中金将持续为客户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

中金公司已取得多项业务牌照并开展业务,中金公司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业务领域跨越境内境外市场,覆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基金的发起和管理、金融产品代销、托管业务、承销业务、投\融资顾问、融资融券业务、场外衍生品等。

中金公司连续9年被评为A类AA级券商。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年度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标准。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于2014年5月正式成立,负责为公募、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客户提供资产托管及基金运营等服务。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为独立部门,与资管、自营、经纪、投行相互隔离,人员及岗位设置实现管理条线独立,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网络系统、机房、应用系统、多项备份措施,从而保证利益隔离和信息隔离,保证了托管业务的独立。

资产托管部人员均具备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背景,全部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清算、估值、注册登记、投资监督等主要业务岗位人员来自托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平均从业年限5年以上,具备丰富的资管产品、基金运作管理经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毕明建先生,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管理委员会主席。

毕先生自2015年5月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董事。自2015年3月担任中金公司首席执行官及管理委员会主席。毕先生于1995年8月加入中金集团并参与中金公司的创办。于中金集团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自1995年8月至2006年2月担任中金集团副总裁、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代理主席、联席运营总监及投资银行部联席负责人。自2006年3月至2012年11月担任中金公司的高级顾问。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担任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合伙人。在1995年8月之前,自1984年1月至1985年12月担任农业部农垦局副处长,自1985年12月至1988年6月担任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业务专员,自1988年6月至1988年10月担任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项目办副主任以及自1988年10月至1994年1月担任世界银行的项目经济学家及顾问。现担任中金公司多家子公司的董事。

毕先生于1982年12月自华东师范大学取得英语专业学历证书以及于1993年1月自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张萱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萱,资产托管部负责人,2002年9月加入中金公司运作部,先后负责过中金公司各类承销项目的簿记、清算、登记和托管工作、曾主要负责中金公司经纪业务清算、QFII业务清算、监管报表报送、自营业务清算支持等工作,同时辅助部门负责人对部门整体业务进行协调管理。在加入中金公司之前,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担任信贷业务经理。

张萱于1998年获得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学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托管部于2015年6月30日获得证监会允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41号),截止2018年3月31日,共托管产品366支,其中2支公募基金产品。

中金公司托管部自取得托管资格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赋予托管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托管部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合作开立产品托管银行账户,用于保管基金资产。账户由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组负责管理。资金清算岗根据客户划款指令严格执行资金调拨。基金估值组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各项义务,提升托管服务质量。托管部投资监督岗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产品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客户场外交易指令全部通过投资监督岗审核后传递至相关岗位,实现了对事前、事中、事后交易的监控及监督。托管部于2014年5月采购恒生电子的托管估值系统、投资清算系统、投资监督系统、XBRL系统,资讯信息采购财汇资讯提供的数据。托管系统选用同城灾备加磁带备份的方式,能够确保托管业务的数据安全。所有系统均已升级到恒生提供的最新的版本。

(三)上市推荐人

(四)一级交易商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306号荣超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代):毕明建

电话:(86-10) 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

1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公司官网:http://www.china-invs.cn/

2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官网:http://www.dxzq.net/

2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官网:http://www.longone.com.cn/

(五)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8年5月1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8年5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8年5月14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16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下转122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