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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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18-022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5:00至2018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沃西大道219号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因公出差在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沈玉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9,575,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11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201,0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789,534,2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36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041,5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9,575,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9,575,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9,575,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69,575,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575,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1,201,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6,704,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8%;反对2,871,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333,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23%;反对78,241,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575,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853,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0%;反对6,722,0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4,479,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18%;反对6,722,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16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TCYJS2018H0630号

致: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三花智控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8)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5:00至2018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沃西大道219号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8日(星期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持股数共计789,534,244股,占三花智控总股本的37.236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其中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章靖忠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黄丽芬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任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