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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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2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8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4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 17.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87,636,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703,375,333.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4月3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4月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8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告2018-001号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为:

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363674547213),并将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33050164350009603897,用于“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余额转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新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2018-019号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变更为: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3674547213 。截止2018年5月15日,专户余额76,935,333.19元,尚需归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金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未使用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已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刚、赵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初5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