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8-021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周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2017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24,104,8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8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93,824,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5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0,280,4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3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51,288,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1,008,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0,280,4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3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2.00 《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3.00 《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4.00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5.00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533,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9%;弃权1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533,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3%;弃权1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0%。

议案6.00 《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4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5%;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05,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33%;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79%;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7%;反对438,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2%;弃权22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1%。

议案8.00 《关于为劳伦斯海外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225,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4%;反对879,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08,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47%;反对87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为德国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687,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515%;反对879,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6%;弃权9,537,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37,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883%;反对87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53%;弃权9,537,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37,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964%。

议案10.00 《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热成型轻量化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943,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58%;反对396,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0%;弃权9,764,5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64,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5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2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880%;反对396,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35%;弃权9,764,5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64,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3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杨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