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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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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9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8年5月29日保本周期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8年6月2日起,修订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8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2018年5月23日《上海证券报》和2018年5月24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第一部分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原表述: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第一部分前言”之“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原表述: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3、“第一部分前言”

原表述:

三、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修改为:

三、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删除“第二部分释义”中的“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3、《指导意见》”、“24、担保人”、“25、保本义务人”、“26、保本保障机制”、“35、基金募集期”、“37、保本周期”、“38、保本周期到期日”、“39、保证合同”、“40、持有到期”、“41、保本金额”、“4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43、保本”、“44、保证”、“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48、保本周期到期选择”、“49、到期期间”、“50、过渡期”、“51、过渡期申购”、“52、折算日”、“53基金份额折算”、“60认购”,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修改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后文涉及“发售”均修改为“销售”

5、“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修改为: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6、“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为: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7、“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修改为: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后文涉及“股指期货合约”、“期货”均删除;后文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均删除

8、删除“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九、保本周期”、“十、保本”、“十一、保本保障机制”,并修改“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原表述: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力争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0、删除原“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基金备案”,增加“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79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9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5月29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1日。自2018年6月2日起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1、“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第2条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12、“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表述: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修改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13、“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第2条“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原表述: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为: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表述: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后文涉及“证券、期货交易所”均修改为“证券交易所”

15、“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删除以下内容:

7、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16、“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1条

原表述: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修改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后文涉及“期货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均删除;后文涉及“认购”均删除

17、“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2条

删除以下内容: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在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8、“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托管人”中“(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2条

原表述: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修改为: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9、“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第1条

删除以下内容: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20、“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删除以下内容: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21、“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以下内容: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22、删除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并修改相关序号

23、“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部分涉及“该基金”、“该债券型基金”均修改为“本基金”

删除以下内容:

二、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型基金”或“该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2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

删除以下内容: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25、“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六、风险收益特征”

原表述:

该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品种。

修改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26、“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二、估值对象”

原表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7、删除“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第4、5条,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由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8、删除“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第1条“1、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9、“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表述: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30、“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原表述: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修改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后文涉及“报刊”、“报刊和网站”均修改为“媒介”

31、“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原表述: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修改为: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2、“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以下内容: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3、“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删除以下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五)临时报告”

删除以下内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7、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5、“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以下内容:

(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6、删除原“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并修改后文序号

37、“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中删除以下内容:

四、由本基金的保本和保证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权利请求、赔偿责任等,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如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38、“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表述: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改为:

1、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39、“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经中国民生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

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本基金”、“交银荣和保本”,基金代码为“519753”)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同)。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79号),于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6日进行募集,并于2015年5月29日正式成立。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15年5月29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8年5月29日到期。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因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即“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交银安心收益债券”)。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519753”。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及基金费率等按照《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手续。

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到期后的选择

1、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其后三个工作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含)起至2018年6月1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交易时间里,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进行到期选择。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在上述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以下三种选择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则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支付申购补差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管理费、托管费。

(5)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出时,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在本基金到期期间,赎回费率如下: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到期期间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相关业务操作

(1)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暂不开放本基金的申购、转换入、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托管等业务。

(2)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的赎回或转换出业务申请仍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换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处理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换出,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换出,以确定被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本基金使用“交银荣和保本”的简称,每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二、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赔付事宜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下述条款规定。

2、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除外。

3、保本赔付差额的具体赔付方式: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发生需保本赔付情形的,按如下方式操作:

1)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基金运作

1、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2018年6月2日起“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安心收益债券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于该日生效。

2、交银安心收益债券的申购、赎回业务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公司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提交的交银安心收益债券相关交易申请,适用交银安心收益债券的费率体系。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转换入交银荣和保本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选择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所持有的交银安心收益债券及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间办理转换业务的,转换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4、交银安心收益债券的投资转型期

自2018年6月2日(含)起3个月内的时间区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结束,交银安心收益债券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交银安心收益债券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投资转型期内,使用“交银安心收益债券”的简称,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交银安心收益债券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8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2018年5月23日《上海证券报》和2018年5月24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四、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 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 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1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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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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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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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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