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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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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2018-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公告编号:2018-6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邮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案件证据清单》等文件,涉及仲裁事项如下。

二、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九龙观塘骏业街64号S. A. C. C. 3楼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陆鸣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2、本案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9日签订《合同》一份,编号为130509SSHK-RK。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一批平型纬编机(型号:SSR112 7G\SSR112 12G\SSR112 14G)及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合同总价为美元18,584,020元整,被申请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上述平型纬编机及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随后,双方又于2013年5月9日、2013年5月27日、2014年8月15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11月2 日、2017年3月11日、2017年10月24日分别签订《合同130509SSHK-RK协议书》、《合同130509SSHK-RK协议书II》、《延期付款协议书III》、《延期付款协议书IV》、《延期付款协议书V》、《延期付款协议书VI》、《延期付款协议书VII》各一份,主要对《合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合同》一份,编号为130716SSHK-RK。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一批编织机及设备,总价为美元8,029,920元整,被申请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申请人。随后,双方又于2013年7月16日、2014年8月15日、2017年10月24日分别签订《合同130716SSHK-RK协议书》、《合同130716SSHK-RK协议书II》、《延期付款协议书III》、《延期付款协议书IV》、《延期付款协议书V》、《延期付款协议书VI》、《延期付款协议书VII》各一份,主要对《合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在上述文件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交付了全部机器设备,而被申请人自2017年4月开始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依照《合同》23.2条以及25.2条之内容,有权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3、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共计美元10,462,926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支付货款违约金(自2018年01月0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确认在被申请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合同》(编号:130509SSHK-RK) 项下的平型纬编机(型号:SSR112 7G\SSR112 12G\SSR112 14G)、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3-2),以及《合同》(编号:130716SSHK-RK)项下的平型纬编机(型号:NSSG112 12G\ MSIR123 12G\SSR112 18G)、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3-2)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00元;

(5)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4、其他事项

根据《仲裁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司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后45天内向上海分会仲裁院提交书面答辩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仲裁案件尚未仲裁,公司认为对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案件证据清单》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