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8版)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根据立案调查通知书开展了财务自查。自查过程中,由于公司财务管理、内控运行失效等原因,受到保管资料人员流动、资料缺失等方面的限制,目前暂不能确认自查结果对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故追溯调整至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不切实可行,当前财务报告已真实公允地反映2017年期末的资产负债状况。

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8-078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55号),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情况进行了关注问询。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请详细说明会计师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你公司2017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情况。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请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回复: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根据立案调查通知书开展了财务自查。自查过程中,由于公司财务管理、内控运行失效等原因,受到保管资料人员变动、部分资料缺失的限制,目前暂不能确认自查结果对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会计师在了解与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时,发现多项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范围较广,在此情形下,会计师认为在年报披露的法定期限内,通过执行抽样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估计相关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金额暂不可行。

2、请结合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及你公司为消除相关事项所采取的措施,说明预期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安排。

回复:

针对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消除相关影响:

(1)成立专门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对近几年来有关合同文件、财务凭证、审计工作相关底稿资料进行查阅、核对、梳理;针对会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限的相关会计科目及事项,如资金往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长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等,公司后续将对自身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盘查确认;

(2)加强内控体系自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加强对内控相关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培训,为公司规范运作奠定基础;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融资、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等问题,完善融资及对外担保审批流程、认真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目前,公司仍保持持续稳定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抓好生产组织和原料采购,降低运营成本,认真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努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生产运营资金的需求,缓解资金压力,以保证持续经营的稳定性;

(4)充分运用上市公司平台,引入战略合作者实施产业转型,通过重组等方式,妥善解决当前偿还债务及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问题,目前公司已在持续积极推进与政府、意向重组方等相关各方的谈判与沟通工作;

(5)通过资产变现、去库存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前期未按规定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的募集资金;

(6)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以来,公司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汇报有关核查工作进展等。

鉴于重组事项的推进受各方协商结果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后续安排与进展也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确定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的具体时间,公司持续推进上述措施的实施,尽快消除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相关事项的影响。

3、请认真核查并明确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以及判断依据。

回复: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结果:

(1)公司确存在过去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和负债,存在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的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存在未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要求规范运作的情形;

(3)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存在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情形。公司已开展自查、更正及工作量较大,相关工作目前仍在进行当中,如后续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及时进行更正。

4、会计师无法对你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适当进行判断。请结合期后经营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影响会计报表编制的持续经营基础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已触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

回复:

公司认为,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是适当的,具体原因如下: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2018年以来,公司已陆续与多家客户签订了年度销售合同,公司目前有能力及足够资源保持未来12个月正常生产经营的持续;

(2)对于功能糖行业来说,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需求将继续增大,当前行业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对于新能源行业来说,国家发改委联合十五部委印发了《扩大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全覆盖,到2025年,力争纤维素乙醇实现规模化生产,相关政策的发布将极大促进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3)如前所述,公司所处行业具有一定的环保优势及政策优势,同时公司在相关行业中也具有领先的市场优势、品牌优势、研发及技术优势;

(4)债务违约事项发生以来,公司高度重视,已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员,积极与相关各方协商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与债权人沟通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或通过增加抵押物等方式,进行债务展期,当前相关协调沟通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期后已有部分债权人撤销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部分债权人同意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的要求,也有部分到期债务已进行了偿还。

综上,虽然当前公司债务负担仍较重,流动资金仍较为紧张,但公司生产经营仍未中断,公司融资能力、正常生产经营已受到一定影响,相关问题的解决过程存在较多困难和不确定性,但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公司目前正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争取尽快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3.1中“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另外,公司董事会目前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当前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故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3.1中“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的情形。

因公司部分基本账户和主要往来账户已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已于2018年1月17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

5、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你公司合并流动负债余额31.91亿元,所有权未受限制的货币资金仅为6,800余万元。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由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大量逾期债务,请补充披露:

(1)请详细列示你公司目前的债务情况、债务形成原因、相关借款资金的用途、到期时间及到期债务、逾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目前债务具体情况说明参见公司对于此前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07号的具体回复,公告编号:2018-075。

(2)请量化分析你公司目前的现金流量状况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能力是否存在影响;

回复:

自公司债务违约事件发酵以来,公司面临多项诉讼事项,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及资产已被冻结、存在大量未偿还债务,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公司融资能力、正常生产经营已受到部分影响,相关问题的解决过程存在一定困难和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正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争取尽快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包括通过资产变现、去库存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持续,指定专门负责人员,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持续沟通,协商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分期、延期偿还债务,或通过增加抵押物进行债务展期等。

鉴于当前现金流状况及债务安排处在持续变化中,公司积极通过重组等方式,妥善解决当前偿还债务及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问题,目前公司已在持续积极推进与政府、意向重组方等相关各方的谈判与沟通工作,改善现金流量状况对公司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能力存在的影响。

(3)补充披露截至本关注函发出日,你公司的短期负债的偿还情况,以及未来应对计划,并提示相应风险。

回复:

截至关注函发出日,公司部分已到期短期负债已偿还,但由于目前生产经营对资金流的需求仍较大,部分短期负债到期尚未归还,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同时也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偿债安排,协商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分期、延期偿还债务,或通过增加抵押物进行债务展期等。但因公司与相关债权人、意向重组方等相关方目前尚在沟通探讨中,债权人较多,短期内暂无法形成确定的重组方案,相关问题的解决过程存在一定困难和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前期《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等相关公告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

6、你公司在《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个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五个重大缺陷。缺陷主要内容为:(1)财务自查更正构成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重大缺陷;(2)公司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3)将募集资金转至公司其他账户挪作他用,募集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4)公司存在大额违规对外担保,上述内部控制在特定情况下失效;(5)公司借款2.83亿元未履行审批程序,与筹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6)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请你公司进一步自查内部控制是否在其他方面仍存在重大缺陷,并详细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回复: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具体单位如下:山东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力乙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鳌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组织结构框架与运行风险、人力资源风险、销售管理风险、采购业务风险、工程项目建设风险、资产管理风险、存货管理风险、投资与筹资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所列控制缺陷外,公司暂未发现内部控制其他方面的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D.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无效;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E.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F.控制环境无效;

G.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的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另外,以下范围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②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④并购重组失败,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为继;

⑤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⑥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离职,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⑦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

⑧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中对“重大缺陷”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三)评价程序与方法

自债务违约事项发生后,公司成立了自查小组,联合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机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相关内容和公司制定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对相关关键控制进行了抽查、穿行测试。

根据测试评价结果,除上述内控缺陷外,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在其他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问题。

7、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鉴证报告。请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5.2条的规定,就鉴证报告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按照上述指引中第6.5.3条的规定出具核查报告,并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结果,公司前期募集资金管理确存在控制缺陷,由于近年来公司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加剧,公司现金流压力逐渐增大,各种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困难,导致了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出现管理失效的情形,为缓解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需求,募集资金274,677,801.83元(含手续费、银行利息)已被转至其他账户使用。

如前所述,公司后续继续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并将尽快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目前正在核查梳理相关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员及责任原因,待公司自查整改完毕后,将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英证券认为:2017年龙力生物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将募集资金划转到公司其他账户的情形;未履行大额划转的通知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募集资金账户处于被冻结状态。龙力生物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华英证券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2018年5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8、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请就该事项出具专项说明,说明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起因、对公司影响、董事会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回复:

公司管理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其中:

(1)公司为山东聚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3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笔借款已全部偿还;

(2)与山东龙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卓益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重要股东)、山东鳌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销售业务形成往来款项合计131.43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往来款形成应收账款余额21.19万元;

(3)与山东鳌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龙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龙力欧洲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形成资金往来合计7,894.6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资金往来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443.25万元。

前述事项中,为山东聚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系前期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出现一定缺失所致,公司债务违约事件发生后,在公司内部自查工作过程中,发现了该事项的存在,公司已及时要求山东聚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该笔借款全额偿还至公司账户。

除此之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开展正常销售业务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财务资助所致,销售价格公允,且大部分财务资助款项已于2017年度内进行了归还,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9、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它事项。

回复: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8-079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力生物”)因筹划资产收购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1月28日开市起停牌。经公司确认,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12月12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

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为避免公司股票长期停牌,保护广大投资者及股东利益,公司股票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并在复牌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两个标的资产涉及网络营销和网络技术服务行业。其中一家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另一家的控股股东为法人,两个标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

(二)交易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述标的51%-100%股权。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涉及配套募集资金。

(三) 与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展开了多轮的沟通、协商,公司与标的公司已签订《重组框架协议》、《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保密协议》,就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方式、业绩补偿、后续工作安排和其他相关事项做了约定,公司与交易对方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多次讨论和沟通,但仍未就本次交易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二、 公司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筹划重大重组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和申报,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进度报送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公司聘请了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及评估等工作。公司及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及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反复沟通和审慎论证。

筹划重大重组期间,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投资者提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风险。

三、 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多次讨论和沟通,但仍未就本次交易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为更好的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四、 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处在筹划阶段,公司仅与主要交易对方签署了意向性协议,交易双方均未就具体方案最终达成实质性协议。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 公司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公司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同时对长期以来关注和支持公司发展的各位投资者表示衷心感谢。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8-080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程少博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备注:具体情况以管辖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为准。

二、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

经核实,程少博先生为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出现债务违约,程少博先生所持公司11,033.3935万股份被上述法院轮候司法冻结。

三、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程少博先生持有11,033.3935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40%,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四、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若上述股份被司法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目前程少博先生和公司正在积极与冻结申请人协商化解轮候冻结股份面临的司法拍卖风险。

程少博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会提醒控股股东程少博先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8-081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现将公司涉及的新增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案件一

1、诉讼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程少博

3、诉讼事由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7年5月18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共同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三方并于同日共同签订了相关业务文件附件,约定:被告二将其与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9日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的部分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等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提供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各方同时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2017年5月18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二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二的银行账户拨付了保理融资本金3000万元。现涉案应收账款已全部到期,但被告一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5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付保理融资利息32万元;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人民币53333.33元及应收账款催收费人民币213333.12元;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付保理业务手续费及应收账款催收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为现实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7500元;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案件二

1、诉讼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程少博

3、诉讼事由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7年5月18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共同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三方并于同日共同签订了相关业务文件附件,约定:被告二将其与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9日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部分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等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提供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各方同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2017年5月18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二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二的银行账户拨付了保理融资本金2000万元。现涉案应收账款已全部到期,但被告一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付保理融资利息213333.33元;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人民币35555.56元及应收账款催收费人民币142222.08元;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付保理业务手续费及应收账款催收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案件三

1、诉讼机构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然成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5月2日,被告二与江苏金票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票通公司)签订《平台合作协议》。2017年7月14日,双方签订《平台合作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江苏金票通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由其向平台注册用户筹集款项后,出借给被告二,被告二实际借款金额为1870.1万元,借款偿还期限为2018年1月13日。同日,被告二与江苏金票通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作为出质人将其持有的出票人为被告一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苏金票通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2017年7月14日,被告一向江苏金票通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确认函》,承诺无条件按约定的期限、金额承兑上述汇票。借款到期后,被告二未能偿还借款。2018年1月15日,原告作为江苏金票通公司的股东,向江苏金票通公司替被告二代为偿付了2000万元。同日,江苏金票通公司将上述汇票全部背书转让给原告。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禹城支行提示付款。2018年1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禹城支行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予以拒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000万元及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10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四

1、诉讼机构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融通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禹城康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三:程少博

3、诉讼事由

2017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签订了《应收账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二将基于《产品购销合同》而依法取得的被告一开具的到期无条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于原告,商业汇票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并约定了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其他内容。同日,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诺书》,承诺为上述协议中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三作为保证人,与原告、被告二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签收了商业汇票背书,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承诺到期无条件兑付,背书人为被告二,被背书人为原告,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二转入2000万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未能支付票据金额,被告二、被告三亦未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无法承兑的汇票金额200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1.45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8万元;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53.167万元;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诉讼请求项下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五

1、诉讼机构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贺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程少博

3、诉讼事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承租人(被告一)向出租人(原告)出售木糖醇生产设备,随即向出租人租回使用,合同租金总计87460435.39元,租赁期为3年,还租期共计12期,按季度等额本金后付。在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依约支付了设备购买价款,合同起租,并同时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了交付。自2018年1月21日开始,被告一持续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截至2018年4月2日,被告一共有逾期未付租金、违约金、剩余未付租金等合计16599983.64元未向原告支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任何一期租金未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即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全部到期。2018年4月4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二、三发出《通知函》,宣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债务全部到期,要求承租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立即支付所有应付款项,期限届满后,三被告仍未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合计16599983.64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六

1、诉讼机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银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程少博

3、诉讼事由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不超过10000万元,代表基金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被告一发放债权投资资金,被告二对该协议项下的投资资金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恒丰银行德州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恒丰银行德州分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1亿元,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恒丰银行德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其根据原告的指定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亿元。前述全部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基金募集到的资金共计9990万元分三次委托恒丰银行德州分行划付至被告一的委托贷款账户。借款发生后,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一应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第一季度利息,但被告一延迟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利息及第二季度利息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合计102860324.3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9800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81000元;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七

1、诉讼机构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余海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一: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于丽

被告四:信成夫

3、诉讼事由

原告与恒丰银行德州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同日恒丰银行与被告一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原告委托恒丰银行向被告一提供贷款2000万元,被告二、三、四分别与恒丰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恒丰银行将有关合同约定的2000万元交予被告一,被告一取得借款本金后,按约定付息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被告一应于2018年4月11日支付的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仍未支付,被告二、三、四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归还所负债务及其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二、三、四就被告一所负债务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八

1、仲裁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周世平

被申请人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程少博

3、诉讼事由

2017年3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发放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给被申请人一,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止),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订《保证担保书》,约定被申请人二对本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签约后申请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一发放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被申请人一当日收到了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一自2017年12月21日起利息逾期,截至2018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共拖欠本金7000万元,欠付到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人民币2174394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催款,但被申请人一仍未能及时清偿债务,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偿还借款利息、违约金;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在本案仲裁请求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全数负担。

案件九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旸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26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2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2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4日将1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7年12月26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承诺进行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4717.8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瞿才娟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2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承诺时间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3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一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季清如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26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3月27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25日将8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27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承诺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8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二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包震华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12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9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约定于2017年10月10日将5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9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5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60547.95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三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蒋丹艳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1月1日,温州金融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9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9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26日将1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31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进行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8010.96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四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瞿征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26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2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2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25日将2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一应于2017年12月26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约定进行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支付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2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29435.62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五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周剑锋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12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9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12日前将15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9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支付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5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7363.0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六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杨利军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23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6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6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7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19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17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产品说明书》中承诺时间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1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7624.1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七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朱犇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4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支付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3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八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赵宗玎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3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九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怡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2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2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二十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陈晓军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12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9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9日将1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9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1575.34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二十一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周国华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23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6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6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7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16日将23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17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23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36850.4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二十二

1、诉讼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顾稼华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2017年10月12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9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5日和2017年10月10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一应分别于2018年1月9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和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约定进行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2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二十三

1、诉讼机构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乐可达

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事由

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26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2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2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8日将1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7年12月26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进行还款。综上,两被告逾期支付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4717.8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二、判决、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或正在开庭审理中。

三、前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48),就公司当时涉及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近日,公司收到了禹城市人民法院对其中案件十六、案件十七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案件十六

1、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票面金额300万元。

2、被告一偿付原告票据款利息及违约金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十七

1、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票面金额500万元。

2、被告一偿付原告票据款利息及违约金。

3、被告二在票据追索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其它案件尚未有进展。

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了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收到其他案件的诉讼资料。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已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上述案件大部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或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已判决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尚未生效,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诉讼事项会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构成一定影响(以2018年年报审计为准),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六、备查文件

相关《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