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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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
《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08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

《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及相应《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前期披露情况

2018 年5月11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收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立即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通知函》,由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茂栋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前支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计1,173,801,34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2018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裁定书》),《裁定书》及《通知书》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等9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根据《通知书》,公司持有的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1528%股份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5.59%股份已被冻结,查封期限24个月(从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9日、2017年6月19日就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代表的资管计划实际缴付合伙企业出资之日起满36个月之日,公司无条件受让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由于公司及徐茂栋先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原因,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立即受让合伙份额,并于2018年5月9日前支付转让价款计1,173,801,344元。因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未支付前述转让价款,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1,173,801,344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转让价款1,173,801,34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业(有限合伙)、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三、《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经查询,公司在相关银行的一个基本户和四个一般户存款合计618,035.10元被冻结,经问询部分被冻结账户开户行获悉,系因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原因。公司将尽快查明账户冻结具体原因,如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

3、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086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章的《执行裁定书》扫描件,该文件主要涉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2018)京01执429号)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相关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银行存款一亿五千万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2月8日为一百四十八万七千五百元,按照执行证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2月8日为三百九十七万五千元,按照执行证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天马股份”3175万股票,并对变价款优先受偿。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应负担的公证费四十万元、执行费二十一万七千四百元。

4、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3175万股公司股票被拍卖,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08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天马,证券代码:002122)于2018年5月25日、5月28日、5月2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自查,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暂时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重要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基本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暂时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截至公告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因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股票于2018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如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深交所可做出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4、公司于2018年5月5日、2018年5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票面临平仓风险及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更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及《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进行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已于2018年3月1日到期,上述业务的质押标的为公司29,2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62%,占喀什星河累计被质押冻结股份总数的82.16%),天风证券拟对质押标的进行相关处置,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停牌期间,喀什星河未采取相关补仓措施,如债权人对质押标的进行相关处置,喀什星河所持股票仍存在被平仓的风险。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