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13、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中银证券新能源混合A(基金代码:005571)

中银证券新能源混合C(基金代码:005572)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9、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陈淑萍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变化、增加、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但收取每年0.35%的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50)/1.00=98,864.73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可得到98,864.73份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可得到100,050.50 份C 类基金份额。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陈淑萍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民)

1)本人办理(年满18周岁及以上):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本(专业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版)》;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D、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本(专业投资者-机构、理财产品投资者版)》;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D、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受益所有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如开通传真交易,请提供已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I、《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三份;

J、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有,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K、若本账户资产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含信托),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如有,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L、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B、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C、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E、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G、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H、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9)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退款事项

1、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9、基金销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