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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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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近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分别与公司在石家庄、郑州的授权经销商的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分别签署了《合作投资协议》(以下统称“本协议”或“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拟分别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共计人民币4,00万元为投资作价与交易对方分别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具体详情如下:

1.1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出资,自然人郭保民先生拟以人民币300万元出资,合计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1.2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出资,自然人胡彦周先生共拟以人民币300万元出资,合计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长决策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郭保民,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133001197910******。

郭保民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2、胡彦周,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132224198006******。

胡彦周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情况介绍

1、石家庄捷顺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上述各项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2、郑州捷顺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上述各项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四、本协议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

捷顺科技以货币出资,分别以人民币200万元为投资作价,持有对应标的公司40%的股权;交易对方以货币出资,分别以人民币300万元为投资作价,持有对应标的公司60%的股权。

2、组织机构

标的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标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标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捷顺科技推荐2人,交易对方推荐3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交易对方委派担任。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标的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交易对方委派,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标的公司监事1名,由捷顺科技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任。标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应兼任监事。标的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名,由捷顺科技委派。

3、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在公司当前的国内市场布局中,除18个城市是直属分公司覆盖外,另外100多个主要城市都是由经销机构覆盖的。但这100多个经销机构覆盖城市却只贡献了公司百分之二十左右的业绩量,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为了更好促进公司经销区域的市场拓展,快速形成一批行业生态体系建设的紧密合作伙伴,合力推进智慧停车业务的全面建设,共同打造捷顺智慧城市新生态。公司今年实施了经销商城市合伙人战略,即公司与原经销机构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合资公司,负责公司业务在当地的开展。通过城市合伙人战略的落地,将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以下积极作用:

(1)在公司现有直属分公司、经销商之外,形成一种新的、可快速复制的组织建设模式;

(2)通过合资公司的本地化经营,强化公司在当地城市的销售和服务能力,提升公司产品在当地城市的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全面开展智慧停车建设及运营业务;

(3)打造公司的战略生态联盟,共同推进智慧城市新生态建设。

2、存在的风险

标的公司设立后,可能面临产业政策、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城市合伙人战略首批4个城市(青岛、贵阳、长沙、福州)已落地并正式开展业务。此次公司新增2个城市(石家庄、郑州)合伙人,将进一步激活公司的渠道能力,有助于深化公司与现有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关系,支持现有经销商持续做大做强。如顺利实施,以此模式在其他经销商区域进行复制快速落地,可提升公司整体市场形象和口碑,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战略的要求,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成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