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6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18-035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5月31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缪昌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上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上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书或确认文件;

(5)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 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报备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18-036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80.3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0,400万股的1.79%;预留权益13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9.6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0,400万股的0.4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主营业务:混凝土外加剂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7名。

(三)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80.3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0,400万股的1.79%;预留权益13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9.6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0,400万股的0.44%。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及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90人,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核心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90人,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核心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四)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6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6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7.38元的50%,为每股8.6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6.77元的50%,为每股8.39元。

其中,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2、预留权益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权益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权益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布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其中,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才能解锁: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2020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度营业收入-基准年度营业收入)/基准年度营业收入;以上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收入。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进行解锁,对应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19年、2020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应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且由公司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 60 日期限之内,所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件,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5、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锁的资格。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的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现金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锁之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发表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以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由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差扣除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成本得出,其中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公司以草案公告前一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日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票股价17.57元(采用草案公告前一日公司股价)

2、无风险收益率:3.17%、3.36%、3.46%(采用1年期、2年期、3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3、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4、历史波动率:44.03%

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对各期的业绩影响情况如下:(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会计处理和成本分摊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考核管理办法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18-037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张月星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监事会认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股东、公司与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性,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感与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同意《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核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经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股权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股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股权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6日

●报备文件

(一)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