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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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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8-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0版)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 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35,042,572.64元)占总资产比例55.9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11.3其他资产构成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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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4月27日至2018年3月31日)

十三、基金费用概况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9%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和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在“第一部分 绪言” 部分,补充了招募说明书编写依据;

3、在“第二部分 释义” 部分,补充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4、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5、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本情况部分内容;

6、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在“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8、在“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并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末的基金业绩;

9、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对“暂停估值的情形”进行了更新;

10、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了更新;

11、在“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部分,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了更新;

12、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3、在“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4、在“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