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富士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8-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8-040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富士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战略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或“公司”)于2018年6月8日与富士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富士康集团有限公司 Foxconn Group Corp.

富士康与东方明珠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甲方包括东方明珠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乙方包括富士康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一)合作主要内容

1、互联网电视(OTT)领域合作

双方拟在条件成熟时,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在互联网电视(OTT)领域进行合作,甲方将作为乙方及合资公司旗下各互联网电视(OTT)产品集成播控及内容服务的唯一合作伙伴。双方就互联网电视(OTT)产品的内容组合模式、创新内容分发、5G+8K业务领域的合作等进行深入探索,致力于打造互联网电视(OTT)运营的整体解决方案。

2、视频购物领域合作

双方将在视频购物领域进行深度合作,对大屏电视购物平台的运营和商品销售、渠道和零售模式创新进行探索和挖掘。

双方拟通过甲方旗下东方购物平台与乙方旗下富连网平台间的合作,共同推进双方平台发展及平台经营的电视及其他智能家居产品的销售。合作范围包括不限于东方购物轮播栏目、边看边购、商品主动推荐、大数据精准推荐等。

3、8K领域合作

双方将致力于在8K领域进行深度合作,共同构建8K生态布局,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8K内容制作宣传、8K媒体实验室。具体为:

1)双方拟整合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打造8K媒体实验室,并积极引入各自在8K生态领域的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打造8K内容生产团队,充实8K领域内容需求。

2)双方拟通过对专业内容及团队的规范化管理,在8K内容生产、制作领域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摄制电视、电影等8K作品。

3)双方将共同探索8K内容的制作、传输、播放以及8K技术的其他应用,致力于共同制定并推广8K领域行业标准。

(二)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互联网电视(OTT)领域、视频购物领域、8K领域加强合作,谋求共同发展。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

四、重大风险提示

1、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司将视合作事项推进情况,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1日

备查文件:《战略合作协议》。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8-041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战略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或“公司”)于2018年6月8日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富联”)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陈永正

注册资本:17,725,770,199元

经营范围:工业互联网技术研发;通讯系统研发;企业管理服务;从事电子产品及其零配件的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工业富联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485.96亿元,股东权益为281.83亿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3,545.44亿元,营业利润199.57亿元,净利润162.20亿元。

工业富联与东方明珠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甲方包括东方明珠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乙方包括工业富联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一)合作主要内容

1、物联网智慧城市合作

双方将基于物联网智慧城市合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联神经元网络、城市综合治理管理产品开发及业务集成、智联城市大脑等),在资本、基础设施、物联网应用、平台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并互通销售渠道,共享市场资源,实现资源互补和共赢。具体为:

1)运营层面:双方将共同投资建设物联运营主体,在资本、基础设施、网络技术方面实现资源互补和共赢。

① 双方将合资共建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主要开发城市大脑、物联网运营管理平台、智慧城市运营平台等产品。原则上,双方拟按照对平台公司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② 双方将合资共建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主要运营区域性物联专网,并提供城市精细化管理解决方案。

③ 双方承诺,双方将充分发挥其及其旗下相关公司的国内外市场资源,并互相开放其在相关领域的技术能力,协助平台公司和运营公司竞争智联城市领域行业市场份额。

2)平台层面:双方将基于各自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领域的技术成果和生态资源,共同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平台、应用、终端等服务。

① 双方将共同协助平台公司建立区域性物联专网运营管理系统。

② 双方将共同协助平台公司开发物联网开放平台产品,该平台产品应具备向物联终端开发者、应用解决方案商等主体提供数据、算法等服务的能力。双方拟共同辅助平台公司建立物联网产业生态。

③ 双方拟在多个垂直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医护、家居等)进行数据平台和专业应用的深入合作。

3)业务层面:双方将相互开放其在物联网领域的生态伙伴和已经或将要结成的行业关系,通过各自的工厂、医疗、城市大脑等资源,共同建立产业联盟和投资基金,推动物联网产业生态。

① 双方承诺将优先依托于平台公司所开发的物联网开放平台产品进行物联网领域的市场拓展。双方拟共同拓展城市服务、智慧工厂、智慧医疗等领域的市场,构建产业生态,落地产业园区。

② 双方拟共享生态伙伴,共同建立物联网产业联盟,共同编制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并将其应用于物联网智慧城市建设。

③ 双方将共同成立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2、海外项目合作

双方拟共同打造海外华语文化交流平台,在大陆地区以外的市场进行全方位深度合作,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内容版权、产品运营、渠道推广、平台建设、市场营销等。具体为:

1)双方将相互提供各自的海外渠道及品牌资源,共同拓展海外多业务渠道。甲方侧重于新媒体平台的运营及拓展,乙方侧重于智能软硬件终端及云平台产品的推广。

2)双方将共建海外支付渠道,该海外支付渠道拟采用双认证、双计费的方式实现用户订购及计费系统对接。双方的海外支付方式互为补充,可直接调取对方在海外支付渠道中的支付模块,并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实现定期对账及结算。

3)双方将共同打造包含音视频直播、点播等增值服务等产品。

4)双方将共同实现海外新媒体业务平台相关联系统模块之对接(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系统、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

(二)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物联网智慧城市业务以及海外业务上加强合作,谋求共同发展。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

四、重大风险提示

1、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司将视合作事项推进情况,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1日

备查文件:《战略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