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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的公告

2018-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6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截止2018年6月13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689,417,069.90元。“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1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68,941,706.99元。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二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8年6月2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8年6月27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8年6月26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6、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7、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6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二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8年6月2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8年6月27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其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8年6月26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7、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8、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9、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触发终止情形及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207;C类004208)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启通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A类004207;C类00420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2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条款。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将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该项基金合同终止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财产清算

1、自2018 年6月29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本基金已于2018年6月21日暂停申购业务。

2、本基金于2018 年6月29日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届时将无法提交赎回申请,而只能按照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规定获得所分配的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或021-6105500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及清算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第三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6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于第三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25日。自2018年7月26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四个封闭期,届时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18年6月28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开放期,2018年6月28日为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投资者,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赎回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本次开放期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2 本基金于本次开放期不设大额申购业务限额。

7.3本基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将进入第四个封闭期,届时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7.4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查询。

7.5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7.6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报》、2016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2016年11月29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面临特定运作方式的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此外,本基金封闭期为6个月,封闭期间较长,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均无法通过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所以本基金与封闭期较短的混合型基金相比流动性更低,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还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智能投资组合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更好地服务于基金投资客户,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决定,自2018年6月25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基金智能投资组合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二、业务范围

1、自2018年6月25日起,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基金智能投资组合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上述基金的场外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优惠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注:上述基金仅在中信银行-基金智能投资组合中参与手续费1折优惠,除该业务以外,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基金并无费率优惠。

2、上述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中信银行所有,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和流程以中信银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中信银行有权不时调整该活动相关规则(包括删减适用基金范围及变更费率优惠安排等)。相关活动的具体规定及活动结束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中信银行的有关公告,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3、上述各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费率及办理各项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则请详见该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在遵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基金智能投资组合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次优惠活动仅针对处于正常申购期的上述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不包括转换费率、后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费率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费。

2、本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及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参与上述优惠活动,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由中信银行或本公司另行发布公告。

3、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中信银行的有关公告。

4、本公告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相关公告内容执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