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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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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国融证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6月26日起通过国融证券销售以下基金:

投资者可在国融证券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今后本公司发行的其它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上述业务,本公司亦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公告,具体业务的办理请参照本公司及国融证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6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6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结束后,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3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4日。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1.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注:3.2.1.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1.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非直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本基金暂不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2、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7.3、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4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8年7月4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7.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6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进入清算期及终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刊登在2018年6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上的《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自2018年6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财产清算期,终止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6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15:00 止。2018年6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5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88833.23份的51.9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50000.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2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2018年6月22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和2018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刊登的《关于终止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8年6月27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交通银行《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基金合同的意见征询函》的回函

3、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6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6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五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25日。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1.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3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注:3.2.1.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1.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3.2.1.6、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开通销售机构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1.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超过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应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满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拟于开放期内转换为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A类基金,假设N日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0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0.8%高于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A类基金的申购费率0.5%,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0+0=0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0)÷1.050=10952.38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基金A类份额,假设N日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0.8%—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A类的申购费率0.5%=0.3%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10000×1.050×(1-0.10%)×0.3%÷(1+0.3%)=31.37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31.37=41.87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41.87)÷1.150=9094.03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东莞农商行、江南农商行、四川天府银行、厦门鑫鼎盛、大河财富、广发基金、上海利得、浙江金观诚、北京创金启富、宜信普泽、众升财富、恒天明泽、北京钱景财富、海银基金、北京君德汇富、佳泓基金、上海联泰、泰诚财富、信诚基金销售、万家财富、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国泰君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万联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山东、东兴证券、信达证券、方正证券、广州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中泰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华龙证券、中山证券、国金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天风证券、首创证券、联储证券、泉州银行、德州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东莞农商行、江南农商行、四川天府银行、厦门鑫鼎盛、大河财富、广发基金、上海利得、浙江金观诚、北京创金启富、宜信普泽、众升财富、恒天明泽、北京钱景财富、海银基金、北京君德汇富、佳泓基金、上海联泰、泰诚财富、信诚基金销售、万家财富、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国泰君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万联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山东、东兴证券、信达证券、方正证券、广州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中泰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华龙证券、中山证券、国金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天风证券、首创证券、联储证券、泉州银行、德州银行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本公告仅对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度首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8.2、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8.3、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25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2018年7月25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8.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