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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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8-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06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2018年3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7),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恒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8年4月27日,公司披露该案进展公告,原告深圳恒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该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814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814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要求公司就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814号”的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9日进行开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恒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45913J

法定代表人:何立

被告:

被告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567957126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东升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1075424D

法定代表人:周鑫

被告三:王献蜀,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四:高霞,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五: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1702室(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14548712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即人民币62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款25.41万元(2017年10月12日至强制提前回购日即2018年2月24日,具体计算公式:620万元×11%×136天=25.41万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24日期间的违约金0.43万元 (具体计算公式:620万元×11%×69天÷365天×67天×万分之五=0.43万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24日起至逾期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20万元+25.41万元+0.43万元=645.8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3229.2元/日);

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6、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500元);

7、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一拟将其持有的被告五20%股权对应的收益权(“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原告(原告作为管理人代表“恒鼎资产-鼎尚1号私募投资基金”),并同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以约定的价格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

2017年8月29日,被告一与原告签署《质押合同》一份,以其合法持有的被告五20%股权为《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回购价款本金及溢价款、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同日,被告二、三、四、五分别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各一份,自愿为《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回购价款本金壹亿元整、溢价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回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

2017年10月12日,原告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第2条之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620万元。

依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第4.3款的约定,被告一应于2017年12月20日,向原告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款人民币12.89万元(具体计算公式:620万元×11%×69天÷365天=12.89万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未支付。

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二发布公告编号2017-65《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原告由此获悉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持股99%的股东王献蜀失联,且原告从公开渠道获知被告一已涉及多起法律诉讼,被告三名下股权、房产等亦因涉诉已被多轮查封。原告据此合理认为发生了足以影响被告一履行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的情形,从而依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第4.1款(2)项约定,于2018年2月24日向被告一、被告三发出《关于强制提前回购股权收益权的函》,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一、被告三提前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并支付回购价款。

《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第9.1款(2)项约定了违约救济方式,转让方违约时,受让方有权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违约救济措施:A、要求转让方提前回购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股权收益权;B、依据本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拍卖或折价转让等方式处分担保物;转让方对受让方行使担保权须无条件配合;C、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以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至逾期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被告一未依《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之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三)《应诉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已受理原告深圳恒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814号。

1、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公司在收到起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提交答辩状。

2、公司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公司对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寄来的《保证合同》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上述《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经印章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比对,初步判断《保证合同》上所盖上市公司公章系伪造。本公司届时将请求对该《保证合同》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