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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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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18-02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日,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传票。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事由,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收到法院传票时间:2018年6月26日

(二)受理机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地洞口路12号被服厂商业综合楼四至六楼

被告: 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民主路20号地下负一层

(四)原告的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

2.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组织清算;

3.要求被告办理交接手续,并归还原告场地;

4.被告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390万元(从2016年9月1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费用计至归还场地之日止);

5.被告支付设备损失费500万元;

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共计890万元。

(五)原告《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南宁市地洞口路12号家万福商业广场的第一层至第三层房屋作为合作经营场地,并提供可用的设备和设施;合作经营期限12年;合作经营期间,原告投入的房屋、设备等资产,应由被告在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原告支付15万元使用费:双方以每个月为一个会计核算周期,双方财务人员进行财务数据的签章确认: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被告应自解除之日起30日内返还房屋,逾期返还房屋的,应按同期地段房屋的市场租货价格的二倍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被告应组织清算。双方还对其他合同内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也入场进行了经营,并交纳房屋、设备使用费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9月以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上述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即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交接手续,且一直派人守住经营场地。

2018年2月3日,为保全证据,原告带领东博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双方合作场地,对场地的现状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形成了《公证书》(【2018】桂东博证民字第602号)。公证完毕后,原告将场合保持了现状,未敢擅自使用。

在公证过程中,原告发现,原告的很多设备已经不见,且很多设备已经损坏,初步估算,损失高达5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时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已经严重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占用原告场地经营,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至交还时止;被告如不再用原告场地进行经营,应及时进行清算,办理交接手续,并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至交还场地时止,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二、与本次诉讼相关联诉讼案件

2018年3月,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因与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就联营合同纠纷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述如下:

(一)法院立案时间:2018年3月1日

(二)受理机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36,500元(36,500元为2017年1月1日起计至2017年12月31日,此后违约金应一并计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交付981,532.57元电费发票、30万元租金发票给原告。

3.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事实和理由简述

根据双方对《合作经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约定,甲方交付了100万元给乙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合同约定“乙方在合作的前五年每年返还10万元给甲方(返还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甲方亦可用支付给乙方的相关款项抵扣)……如乙方逾期归还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归还履约保证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以2016年9月至12月应支付给被告的房屋、设备使用费60万元与被告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70万元相抵后,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的实际情况,被告收到原告的房屋、设备使用费,应向原告开具合法的税务发票,经核对,被告尚有2016年11、12月共计30万元税票尚未交付原告。在2016年1-12月期间,原告共支付了1,432,500元电费给被告,但被告只交付了部分发票给原告,还应交付981,532.57元电费发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我公司将积极应诉。因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7日

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桂0102民初3411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0107民初1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