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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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8 股票简称:天药股份 编号:2018-046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耀药业”)近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滨罚 [2018]150号),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事项

金耀药业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销售给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广西南宁海之尚贸易有限公司、梧州市济民堂医药有限公司、梧州市旭恒医药有限公司,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滨罚 [2018]150号)对金耀药业处理的内容如下:

金耀药业于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向广西南宁海之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地西泮注射液2,136,000支(规格:2ml/支、10支/盒,下同);于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向梧州市济民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地西泮注射液600,000支;于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向梧州市旭恒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地西泮注射液216,000支。以上药品共计2,952,000支,货值金额为1,607,040元(含税)。

2017年8月14日,金耀药业与梧州市旭恒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120,000支地西泮注射液(规格:2ml:10mg)的合同,8月28日将120,000支地西泮注射液(批号1707261)出库,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值金额252,000元(含税)。金耀药业已从天津全达配货中心将该批药品全部追回,后销售给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并给梧州市旭恒医药有限公司开具了消项发票,但货款仍存放在金耀药业账户。以上合计1,859,040元。

金耀药业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和特药自查总结。经整改验收检查,金耀药业特药管理制度健全,已对特药销售客户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进行逐一核实。

金耀药业以上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金耀药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59,04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金耀药业于2017年6月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被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为1,859,040元,占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1%、1.4%、0.07%,金耀药业已按时上缴。本次行政处罚未对金耀药业地西泮注射液的生产、销售造成其他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采取的措施

金耀药业已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完成整改,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

1. 资质管理

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商业客户资质进行逐一排查,并核实资质证照的真伪,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2. 销售管理

明确规定客户资质审核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完善系统管理,对客户资质进行系统管控;对新增客户进行现场审计,查验资质证照原件,实地核实客户的各项真实情况;制定客户采购数量预警限,对异常采购情况及时关注。

3. 生产运输管理

对生产车间等相关部门的制度及硬件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确保生产环节的合规化。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第三方运输的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4. 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

持续开展特殊药品管理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一套关于特殊药品管理的专属文件,对特殊药品的采购、仓储、生产、检验、销售等工作内容集中进行规定,确保特殊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公司将吸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相关管理制度,杜绝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