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幸福聚益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上接127版)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0.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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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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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浦银安盛幸福聚益定开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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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浦银安盛幸福聚益定开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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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幸福聚益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浦银安盛幸福聚益定开债券A:
(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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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浦银安盛幸福聚益定开债券C:
(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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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税收调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一部分 绪言”部分,补充了招募说明书编写依据;
3、在“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补充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4、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对“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对“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8、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并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末的基金业绩;
9、在“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部分,对“暂停估值的情形”进行了更新;
10、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了更新;
11、在“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部分,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了更新;
12、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3、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更新;
1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更新了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